購買理財產品注意維護三大權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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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6月08日 11:13 北京現代商報 | ||||||||
根據昨天公布的《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和《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風險管理指引(征求意見稿)》,一旦這部法規正式實施,投資者在購買銀行推出的人民幣理財和外幣理財產品時,將可以依據這部法規的三大要點,維護自己的權益。 拒絕高息攬儲、捆綁銷售
根據《辦法》的第二十七條規定,理財計劃可以包括儲蓄存款產品,但商業銀行不得將一般儲蓄存款產品當做理財計劃或理財產品銷售,或者將理財計劃與儲蓄存款進行強制性搭配銷售或捆綁銷售。據了解,從去年開始,股份制商業銀行紛紛開始試點銷售人民幣理財產品,但在早期的理財產品中,均要求投資者按照一定的比例搭配同期限的儲蓄存款,并被銀行凍結在指定的賬戶之中。 今后,如果銀行再對您提出這種“無理要求”,您將可以依據法律法規向相關部門反映。而銀行也將嚴格遵守法規的規定否則就要接受銀監會的嚴厲制裁。 5萬元起才可獲得保證收益 在昨天頒布的《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風險管理指引(征求意見稿)》中規定,保證收益理財計劃的起點金額,人民幣應在5萬元以上,外幣應在5000美元(或等值外幣)以上。而保本浮動收益理財計劃的起點金額為人民幣8萬元以上,外幣5000美元(或等值外幣)以上。非保本浮動收益理財計劃的起點金額,人民幣應在10萬元以上,外幣應在1萬美元(或等值外幣)以上。在存款利率未實現市場化之前,商業銀行不得無條件向客戶承諾高于同期存款利率的保證收益率。 也就是說,如果您購買的銀行理財產品門檻在5萬元以下或者等值外幣時,您將不能夠得到銀行的保底收益,而銀行也只能夠依照法規,承諾“預期收益”。目前,國內商業銀行所推出的產品基本采用了“預期收益”說法,防止誤導投資者。 銀行應明示風險 在本次法規中,要求銀行在理財計劃的存續期內,定期向客戶提供其所持有的所有相關資產的賬單,賬單提交應不少于兩次,并且至少每月提供一次。另外,商業銀行應當按季度編制有關理財計劃的財務報表,說明投資收益情況,相關客戶有權查詢或要求商業銀行向其提供相關報表。 在理財計劃終止,或理財計劃投資收益分配時,銀行需要向客戶提供理財計劃投資、收益的詳細情況報告。商業銀行可就相關服務向客戶收取適當的費用,收費標準和收費方式應當在與客戶簽訂的理財合同中明示。 此外,針對目前國內銀行理財產品的宣傳材料中多數沒有風險提示的做法,銀監會要求商業銀行利用顧問服務向客戶銷售投資產品時應向客戶解釋相關投資工具的運作市場及方式,揭示相關風險。在理財計劃的宣傳和介紹材料中,也應包含明確的風險提示內容,并以醒目、通俗的文字表達。(和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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