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法自2006年1月1日施行 不得兼職賺外快 | ||||||||
---|---|---|---|---|---|---|---|---|
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4月28日 10:53 解放日報 | ||||||||
本報北京4月27日專電(駐京記者 夏俊) 今天下午4時,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剛閉幕,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就舉行新聞發布會。歷時5年、其間十易其稿、共計18章107條的公務員法甫一出臺,便承載了包括636.9萬名公務員在內的全國人民的目光。 我國公務員實行統一的職務與級別相結合的工資制度公務員法規定,公務員實行國家統一的職務與級別相結合的工資制度,國家建立公務員工資的正常增資機制。
領導成員因工作嚴重失誤應引咎辭職公務員法規定,領導成員因工作嚴重失誤、失職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惡劣社會影響的,或者對重大事故負有領導責任的,應當引咎辭去領導職務。領導成員應引咎辭職或者因其他原因不再適合擔任現任領導職務,本人不提出辭職,應當責令其辭去領導職務。 公務員不得通過兼職“賺外快”公務員法明確規定,公務員因工作需要在機關外兼職,應當經有關機關批準,并不得領取兼職報酬。 公務員辭職退休后,至少2年不得到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企業等任職公務員法規定,公務員辭去公職或者退休的,原系領導成員的公務員在離職三年內,其他公務員在離職兩年內,不得到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任職,不得從事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營利性活動。 這部法律將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