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協議被判決無效 城里人到農村買房悠著點(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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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4月07日 07:06 《私人理財》雜志 | |||||||||
一個說是“租”,一個說是“賣”,雙方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打了好一陣子的“嘴巴官司”,每次都不歡而散。眼看兒子的婚期一天天臨近,劉淑輝急了,經過左思右想之后,她最終決定將她和程牧之的房屋官司上法庭作個了斷。2005年4月,劉淑輝一紙訴狀遞到了湖南省益陽市資陽區人民法院,請求法庭判令被告程牧之退還自己的房屋。 面對突如其來的官司,程牧之并不氣怵。他想,錢都交了,哪能說反悔就反悔呢?但
2005年11月19日,程牧之拿到這份判決書的,心里窩了一肚子火的他哪里咽得下這口氣,第二天便向湖南省益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二審的判決結果很快于2006年2月21日下來了: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城里人能不能到鄉下買房? 官司落下了帷幕,但程牧之老人心里的疙瘩仍沒有解開,相信很多人和程牧之一樣心里也懸著一個碩大的問號:為什么法院會判決劉淑輝與程牧之之間的房屋買賣協議無效呢,城里人到底能不能到鄉下買房? 答案是肯定的。我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條明確規定,宅基地屬于農民集體所有,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不得私自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于非農業建設。農村宅基地屬集體所有,村民對宅基地只有使用權,農民將房屋賣給城市居民的買賣行為不受法律保護,即不能辦理土地使用證、房產證、契稅證等合法手續。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土地轉讓管理嚴禁炒賣土地的通知》第二條進一步指出,“農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準城市居民占用農民集體土地建住宅,有關部門不得為違法建造和購買的住宅發放土地使用證和房產證。” 正在審議的物權法草案規定,“基地使用權人經本集體同意,可以將建造的住房轉讓給本集體內符合宅基地使用權分配條件的村民;住房轉讓時,宅基地使用權一并轉讓。禁止城鎮居民在農村購置宅基地。村民依照規定轉讓宅基地使用權的不得再申請宅基地。” 我國農村的宅基地一般包括居住生活用地,如住房、廚房、牲畜房、倉庫、農機房、廁所用地;四旁綠化用地,如房前屋后的林木、花圃用地;其他生活服務設施用地,如水井、地窖、沼氣池用地等幾個部分。 從以上的規定可以看出,在我國,農村的宅基地是禁止買賣的,新的立法觀點對城里人購買農村房屋也持否定態度。農民將自己的房屋出賣、出租后再另行申請宅基地的,也為法律所禁止。而且,由于農村的私房一般都沒有產權證書而只有建房證,因此也無法辦理過戶手續。另外,我國法律還明確規定,農村的住房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這種行為屬于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是明確禁止的行為。程牧之老倆口是城市居民,不具有農村戶口。雖然程牧之當初買房時交齊了房款,并在鄉下居住了一斷時間,但這種買賣行為因違反國家法律禁止性規定,本身自始就是無效的。 時下,很多城里人到農村買房心存僥幸,認為買不下大產權無所謂,有小產權就行。所謂的小產權,即城里人在鄉下買房時,拿到的村里或是鄉里的產權。有的人不認為大產權比小產權好。因為大產權使用年限是50年到70年,小產權沒有使用年限,可以永久使用。然而,實際情況是,小產權房并沒有真正的產權,沒有國家發的土地使用證和預售許可證,房管部門也不會給購房合同備案。因此,小產權房就算可以轉讓,也是以沒有人反對為前提的,如果有人對小產權提出質疑,這種轉讓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