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停路邊停車位無辜被撞索賠保險公司少給三成 別被保險公司責任免除條款唬住
事件:
本刊讀者楊先生來電稱:前兩天他出去吃飯時,把汽車停在路邊的停車位。飯局結束后,他發現車被撞了,而肇事者早已溜走。楊先生趕緊向保險公司報案、索賠,但此家保險
公司稱根據公司責任免除條款要少賠30%。楊先生十分不解。
調查:
本刊記者與楊先生核實事情經過后,找到了此家保險公司。該保險公司工作人員稱:按照該公司保險合同條款的規定,當事人既說不清事情的經過,又無法找到對車輛進行侵害的人,保險公司應免除30%的賠償責任,并給記者展示了該公司的保險合同條款。
為此,記者走訪了北京市理格豐律師事務所,該所的郭玉濤律師表示:楊先生并不是福爾摩斯,事發時他正在吃飯,不可能知道事情是怎么發生的以及肇事者是誰,因此楊先生并無過錯。而保險公司以這個為理由免除部分賠償責任不合理、不公平。
郭律師表示,保險責任免除必須是在一種公平、合理的框架內完成。不能不合理地增加被保險人的義務、責任和減少保險公司的責任。判斷一個責任免除條款是否具備法律效力,有兩個要件:一個是形式要件,即是否具備法律規定的形式和程序;另外一個要件是實質要件,即是否具備合法性。
有些法院在審理保險合同糾紛的時候,對一些責任免除條款,只要形式上具備了“明確說明”這個要件,就一律認可、支持。很多車主也認為,既然條款里有這樣的免賠規定,只能認命。于是很多保險公司在設計保險條款的時候,就加入了許多不合理、不盡公平的東西,認為只要進入合同條款就應該發生法律效力。實際上這些想法都是錯誤的。
從我國《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可以看出,即使責任免除條款具備了形式上的要件,也必須同時具備實質上的要件,例如要公平、要合理,才能具備法律約束力。不合理、不合法的東西,就算寫入保險條款中,也不應該發生法律效力。
據記者調查,此類不合理的責任免除條款還有很多,例如:行駛證丟失,保險公司免賠5%;鑰匙少一把,保險公司免賠5%等等。郭律師認為些條款終究也是要被推倒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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