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房錢引起爭議的原因主要在于它的存在和社會承認的家庭財產約定間的沖突,以及由此引發的家庭矛盾
《辭海》中對私房的解釋如下:
“私房:舊時大家庭制,弟兄同居,稱各自的住室為‘私房’。”《北史·崔昂傳》
:“一錢尺帛,不入私房,吉兇有須,聚對分給。”亦指個人私下的積蓄。無名氏《神女奴兒》第一折:“又說俺兩口兒積攢私房”。可見,私房錢的說法,古已有之。
也有說法認為,“私房”一詞是從戲曲術語中演化而來的。“私房”的原意含有特殊、專有的概念。一些頭牌演員、大腕兒演員個人專用的演出服裝叫“私房行頭”;個人聘帶的琴師稱“私房胡琴”;個人特有的唱腔、演技叫“私房活”。這些“私房”與團體的利益不發生沖突,而是某一演員地位和身份的象征。后來人們借用“私房”一詞,喻指不公開講明的私下行為,含有貶意。
一般來說,私房錢就是那些在家庭中不被對方知道的財產,有一定的數目,不同于零花錢。私房錢引起爭議的原因主要在于它的存在和社會承認的家庭財產約定間的沖突,以及由此帶來的家庭矛盾。
臺灣政治大學法律系教授林秀雄在《夫妻財產制之研究》一書中指出:封建社會實行的是家父制度,封建大家長擁有絕對的權威。在這種制度下,除了男女不平等外,家屬對大家長也是服從與被服從的關系。大家長是家族中財產的唯一所有者。根據《禮記·曲禮》記載:“父母存,不有私財”,另外《禮記·內則》:“子婦無私貨、無私蓄、無私器、不敢私假、不敢私與”。由此可知,在我國古代,父母在世時,子女不能擁有財產。妻子更不能存有私錢,否則將觸犯“七出”中的“盜竊”罪名,甚至被逐出夫家。北宋司馬光在《居家雜議》中也提到:“凡為子婦者,毋得蓄私財。”
而且,中國古代法中沒有夫妻財產制度,但立法對妝奩(即俗稱的“嫁妝”)財產有所規定。宋《戶令》規定,“諸應分田宅者及財物,兄弟均分,妻家所得財不在分限”。夫家分產后,妝奩與夫的財產合二為一,成為新家的家庭財產。元代,若夫無故休妻,則妻即使再婚也可奪回妝奩。正是基于對妝奩傳統的尊重,中國1950年《婚姻法》規定,妻子婚前財產歸妻所有,丈夫婚前財產納入夫妻共同財產。到1980《婚姻法》修訂時,夫妻各自的婚前財產均屬個人所有。
現在中國實行的是法定財產與約定財產雙軌制,當事人有財產約定時從約定,無財產約定或約定無效時適用法定財產制。以婚后所得共同制為法定夫妻財產制,夫妻當事人只能在一半財產共同制、限定財產共同制和分別財產制三者中擇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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