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公積金管理細則昨日露了一小臉兒 住房公積金下月有存折
本報記者務名揚報道 昨日,《北京市實施〈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規定》)首次亮相。待《規定》3月1日正式施行后,住房公積金繳存職工將得到由北京公積金管理中心發放的住房公積金卡或者住房公積金存折,作為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有效憑證。
《規定》的首次亮相頗具戲劇性。昨日下午2時,《規定》曾被掛在“首都之窗”網站上,但一小時后就被撤下。對此,北京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新聞發言人表示,由于《規定》在實施方式上還需進一步論證,因此目前不方便對外公布,但他透露,《規定》肯定會在3月1日前,通過媒體對外進行詳細解讀。
從記者及時下載的電子文本來看,《規定》主要是結合北京實際情況,對國務院的《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進行了補充和細化,尤其是針對困擾繳存人已久的住房公積金賬務透明問題,進行了重點解決。
《規定》要求,“管理中心應當于每年7月31日前,向社會發布住房公積金對賬公告”,而且“管理中心應當為住房公積金繳存職工發放住房公積金卡或者住房公積金存折,作為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有效憑證”。同時,管理中心或者受委托銀行應當于每年8月31日前,向單位及其在職職工發放住房公積金對賬憑證,并向繳存單位和繳存職工提供準確、便捷的住房公積金賬戶信息查詢服務。
記者采訪了幾位利用住房公積金貸款買房的購房人,他們均對《規定》表示歡迎?屡勘硎荆每ɑ虼嬲鄣姆绞,繳存人查詢住房公積金的使用情況會更加便捷,這將節約不少時間和精力。
《規定》還要求,單位合并、分立時,應當為職工補繳未繳和少繳的住房公積金。無力補繳的,應當在辦理有關手續前,明確住房公積金繳存責任主體。單位撤銷、解散或者破產時,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清償欠繳的職工住房公積金。
鏈家地產市場人士指出,《規定》另一個突出特點是加大了對低收入家庭的支持,健全了社會保障體系。例如第十四條指出,“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用于住房公積金貸款風險準備金、管理中心管理費用以及按照規定解決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問題所需資金”,而在以前,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的用途之一,是作為建設城市廉租住房的補充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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