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費為什么非得強制執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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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5年12月29日 15:09 財富時報 | |||||||||
北京市基層法院一次出動近百名法警、法官實施入戶強制執行收取物業費的舉措,在本市尚屬首次,其野蠻行為讓人看起來感覺更像是一場表演。如果對業主“賴欠費用”應該強制執行,那么,對物業“賴欠服務”的是否也該強制執行,堵他們一把“熱被窩”呢?難道物業費就非得靠“堵被窩”的野蠻方式才能收取嗎? 法院執法行為野蠻
今年10月30日清晨,北京朝陽法院98名執行法官和法警兵分6路前往13個小區,采取“堵被窩”方式對57戶長年拒交物業費的業主進行強制執行。其間,有的被執行人的幼女嚇得哇哇直哭;有的被執行業主跪在警車里作揖哀求,并由于緊張過度無法站立。長期拖欠物業費的業主不是乖乖交錢,就是被司法拘留,此次執行中對16人進行了司法拘留。 11月1日,北京市公安局一位女刑警因為拖欠物業管理費用拒不執行被拘留15天。 11月2日,歌手朱明瑛拖欠物業管理費敗訴。 11月15日,北京朝陽區安翔里的華盛樂章小區400余戶業主中,有300多戶拒交物業費。 強制執行從法律角度看沒有任何問題,法院判決生效后業主拒不執行是對法律尊嚴的挑戰。但是這種強制執行非得選擇“堵被窩”方式,非得在大量的攝像機、照相機面前執行嗎?此次朝陽區法院強制執行實屬野蠻。 法院選擇強制執行的手段有很多種,可以凍結欠費業主的銀行賬戶要求其交款,也可以抵押和變賣其財產等各種方法,并不一定要選擇涉及人身權的強制執行。這種從被窩里拉出來,穿著秋衣秋褲,甚至連鞋都沒穿上,就被當著家人、孩子的面拖出家門,站在了法庭,從法律上看行為野蠻,從情感上更激起了更多業主的憤怒。 業主對還“債”心有不甘 拖欠物業費有各種各樣的原因,不排除有故意拖欠的,但應當說這樣的是少數。在此次事件中,有業主說:“我不是不交,幾次叫物業給我們修房子都不來,我憑什么交費啊?”與財力、人力都居優勢的物業公司相比,業主維權的能量、方式都有限,不得不把集體拖欠物業費當作“消極維權”的方式,這就表明業主對還“債”心有不甘。 目前,當業主入住時,往往必須和開發商內定的物業公司簽訂擬定好的格式合同并繳納物業費,否則無法入住。可見,業主對物業公司,首先是沒有選擇權,其次,是沒有協商談判的程序,完全是一種被動接受形為,這是對業主權利的一種極大侵害。業主沒有選擇權和協商權,自然更不可能有制約權,這種合同的不確定性,造成物業公司服務的伸縮性很大。同時,物業公司還存在缺乏服務意識并且法律意識淡薄、物業服務人員的素質層次不齊等問題。大部分物業公司不想當服務者,而想當管理者,到期限時物業公司只管收費。至于服務是否達標,既沒有相應的條款規定,業主也沒有相應的監督渠道,即便已經成立業主委員的小區,由于業委會沒有工作經費,委員無報酬,業委會的主體地位沒有明確,使得業委會的工作不能有效的開展。而沒有成立業主委員會的小區,業主很難自發地組織起來有效地行使選聘和解聘物業公司的權利,不能對物業公司形成有效的監督和制約,從而導致物業公司無所顧忌,物業公司于是成了“合法”的霸王。 不論是朱明瑛、女刑警,真的是他們交不起物業費嗎?非也!他們和許多業主一樣,在現行的法律框架內,只有通過拒絕繳納物業費的方式,才能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拖欠物業費實乃無奈之舉。如果物業公司的服務質量上去了,那么拖欠物業費的情況就會越來越少,也不勞法官們如此興師動眾了。 強制執行不是明智之舉 從業主一方來說,屬于弱勢群體;從物業一方來說,屬于強勢群體。我們在依法保障物業公司正當權益的時候,也要呼吁社會各方包括司法機關,切實解決一些物業公司肆意侵犯業主權益的問題。 物業起訴業主拖欠,再借助法院執行,省時省力。而業主想就收費不透明、服務不完備等原因起訴物業,卻常因缺乏適用之法而無法立案。可見,在維護弱勢群體權利,提供必要救濟渠道方面,立法、行政、司法部門都還有工作要做。比如,如何確立“市場化、社會化、專業化”的物業管理基本模式?如何規范物業管理企業的權利和行為能力?如何明確業主委員會的性質和法律地位,使其能夠真正代表業主行使權力、發揮作用?如何完善物業建設和管理銜接制度?如何完善物業管理監督機制?這一系列問題,都需要有明確的答案。否則,即便執法部門出動再多的警力,物業矛盾依然會層出不窮。 強制執行并不能解決問題,物業糾紛產生的根源是現行制度設計的缺陷和偏差。一個具有現代意義的法律程序,其意義不僅僅是為保障實體權利的實現,它也要求結果正當,消除不滿,補正失誤,彰顯一國司法制度的公正與文明。強制執行雖然結束了,但更希望根本問題也能早日解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