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斷案
離婚時住房公積金可以依法分割
【本報訊】夫妻離婚后對在離婚時尚未分割的共同財產能否再次要求分割?住房公積金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日前宣判一起這樣的案件,法院最終確
認婚姻期間的住房公積金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并依法作出分割。
據介紹,2003年9月1日,原告王女士與被告張先生通過法院訴訟判決離婚,雙方對各自名下的住房公積金均只字未提。王女士對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同年12月5日,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最近王女士得知根據相關的法律規定在自己婚姻存續期間的住房公積金也應該屬于共同財產,因此再次起訴要求分割張先生的住房公積金。而被告張先生認為公積金是單位補助給自己的,屬于專項補貼,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同時提出反訴,提出如果分割住房公積金,對原告名下的住房公積金也應該一起計算平均分割。原告同意被告的反訴意見。
庭審中,張先生向法庭提交了其所在單位的書證,證明截至2003年8月,張先生名下公積金總額為27311余元。王女士也向法庭提交了其所在單位的書證,證明截至2003年8月,王女士名下公積金總額為4443余元。
東城區法院依據相關法律規定,確認原、被告在婚姻存續期間由所在單位代扣代存的住房公積金屬夫妻共同財產,雙方離婚后對該部分財產應予以分割。最后判決原告王女士分得被告張先生名下住房公積金13655余元;被告張先生分得原告王女士名下住房公積金2221余元。(新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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