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規交易市場買到贓車 購車者的權益誰來保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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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5年11月27日 12:14 新華網 | |||||||||
新華網 福州11月26日專電(記者 沈汝發) 福建省三明市的一位業主怎么也沒有想到,花了40多萬元通過正規渠道、合法手續取得的二手車竟然是贓車,而更令其想不到的是,他的權益竟然沒有法律保障,車被沒收,至今也沒有得到任何補償。有關專家認為,這一案件凸現了我國法律在保障善意第三人權益方面的缺失。 正規交易市場竟買到贓車
陳進國是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區人,從事機械吊裝工作。1999年9月,他花了40多萬元從三明市舊機動車交易中心購買了一臺汽車起重機。他告訴記者,當時這輛車在三明市交警支隊掛了車牌,機動車行駛證、產權登記證等各種證照一應俱全,所以他才深信不疑。 然而,2003年5月,廈門市公安局卻暫扣了這輛車,事后查明,這是一輛贓車。陳進國對此很不解:“正規交易市場里怎么還會有贓車,明明是偷來的車,怎么 可以辦到合法的牌照?” 當時為這輛車辦理檢驗手續的三明市交警支隊車管科工作人員吳長春在接受記者采訪時對這一問題采取了回避態度。據車管科賴副科長介紹,新車辦理牌照需要攜帶車輛合格證、購車發票等,車管科受理后,對發動機和車架的號碼與車輛合格證上的號碼是否一致、有沒有矬改的痕跡進行車輛同一性認定,經驗證無誤后,辦理上牌,頒發車輛行駛證和產權登記證書等。 賴副科長表示,現在驗證主要還是靠經辦民警的經驗辨別,有些犯罪分子作假水平很高,檢驗人員可能看不出來。經過交警部門掛牌辦證,就意味著車輛的合法化。記者問:“如果盜搶的車輛因為檢驗人員的疏忽,流入了二手車市場,怎么辦?” 賴副科長說:“如果檢驗人員確屬不知情,那也沒有辦法。” 法院判決贓車歸還失主 2003年11月,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對這起盜竊案進行公開審理,揭開了事情的來龍去脈:被告人在盜車得手后,請人為其制作了假發票、假合格證,并矬改了該車的發動機號和車架號,后來利用這些假材料將該車在三明市掛了車牌,1999年9月,被告人將該車賣給了陳進國,非法獲利40.53萬元。 陳進國對記者說:“我是無辜的,沒有任何過錯,當時買車的時候,各種證照都是齊全的,手續也都合法,我的權益應該得到保障。”然而,在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的一審判決中,贓車被判決歸還失主。其法律依據是《刑法》第64條:“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陳進國為此多方申訴,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04年11月進行了再審,再審判決維持了一審判決,對陳進國要求將車輛歸其所有的要求不予以支持。 不知情購車者權益誰來保障? 據記者了解,像此類案件并不少見,不少由于不知情買到贓車的人的權益難以得到有效保障。一位有類似經歷的被采訪者表示:“如果知道是贓車,那還去買,我也沒什么話說,但我是在完全不知情的情況下買的,我也是受害者,我的權益誰來保障?” 福建方與園律師事務所律師劉華梅表示,這涉及到善意第三人有償取得的贓物是否仍然具有贓物性的問題。失主和買主誰應該擁有贓物,仍然存在爭議。為確保交易的安全,大多數國家的民法典,認為善意第三人對自己善意并有償取得的盜竊物具有所有權,原所有人不得請求返還。但我國《民法通則》對善意并有償取得的盜竊物等應如何處理的問題未做規定。正在審議中的《物權法》草案第三次審議稿中曾規定了“善意取得”制度,但是在第四次審議稿中,這一制度規定被刪除。 福建省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所長陳祥健研究員認為,這表明目前對不知情購買贓物是否適用善意取得制度尚存在爭議。陳祥健認為,在《物權法》沒有明確規定的情況下,應出臺相關的法律規定,保障善意受讓人的權益。如果贓車是通過合法手續得到的,對不知情購車者應該給予一定的保護,體現法律的公平精神。(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