忘了以前有病史別怪中宏人壽不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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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5月16日 11:42 每日經濟新聞 | ||||||||
文/嚴登峰 因為腎臟的問題,李先生(以下簡稱李”)去醫院治療。在向醫生陳述病史的時候,他模糊地告訴醫生自己一年前曾經因為類似疾病在外地醫院就診。這一模糊的陳述直接導致其不能向保險公司理賠。
簽約前就有類似病史 2003年8月6日,李購買了中宏人壽保險公司推出的“金喜連連”分紅終身壽險,保險費月付295元。李同時還投保了一些附加險,如中宏附加綜合住院醫療保險,每日住院現金150元,住院醫療賠償4000元,保險費為每月付39元等。 簽訂保險合同之后,李一直按月支付保險費。2004年8月3日,李因病入住上海市長征醫院閘北分院進行加強血透治療,共發生醫療費16969.36元。同年8月31日出院后,李依約向中宏人壽申請12200元的理賠,遭拒。 中宏人壽在法庭上指出了李申請理賠的“軟肋”,保險合同約定,所謂疾病的概念是指“合約簽發之日或附約最后復效日起三十天后,被保險人所罹患或感染之病癥。但不包括本附約生效前已接受或曾被醫生建議需要采取診療措施的任何病癥(若在投保時,向公司已作申明的疾病除外)! 李感到不解,自己生病入院治療的日期明明是在2004年8月,而保險合同的簽訂是在2003年8月,兩者相差一年,怎么會不符合合同的約定? 中宏人壽繼續指出,在2004年8月3日,李前往上海長征醫院閘北分院治療時,病史記載稱“患者于一年前因腹痛于外地醫院就診時檢查發現鏡下血尿,血肌酐升高至600umol/L左右,B超示雙腎縮小,給予保守治療。” 因此,根據這里“一年前曾進行保守治療”的說法,中宏人壽不同意理賠。 事后出具的證明不予采信 眼看著因為時間的說法而出現問題,李趕忙請醫生出具證明,稱醫生在書寫病歷過程中圖方便,未將李自述的病史具體寫出,而寫成了“一年前”,準確時間應該是“2003年10月15日”。 但法院最終駁回了李的訴訟請求,其中一個很重要的理由是法院認為醫生事后出具的證明不予采信。 法院指出,保險合同是最大誠信合同,在合同的訂立和履行中合同雙方均應恪守最大誠信的原則。在這起糾紛中,李提交的理賠材料中的上海長征醫院閘北分院的《入院記錄》中,病史為患者對自身生活狀況的陳述,按生活常理,該陳述的虛假性較小,而醫生事后的證明在這里不具法律效力。根據一年前就已經患病的說法,法院認為保險公司拒絕理賠有理有據。 法官點評:李患病的時間是爭議焦點,根據“一年前在外地醫院作保守治療”的記載,法院認為李應提交原始的病史記錄,以確認“一年前”的準確時間,從而判斷是否符合保險合同界定的范圍。但李自始至終沒有拿出原始的材料。在有證據證明一方當事人持有證據卻拒不提供時,法院認定李未提交的“外地醫院”的病史上具有不利于其請求理賠的記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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