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界人士認為,合同法鼓勵“提前還款”
據新華社電 針對借款人提前償還房貸是否應支付違約金的爭論,記者昨日走訪了首都部分法律界人士。他們認為,市場行為從法律層面說是一種合同行為,而不應該視為違約行為。
法學碩士、北京市博金律師事務所律師郭耀黎說,從現實情況看,目前一般的借貸合同均未對借款人提前償還借款應支付違約金作出專門約定。我國合同法第208條規定:“借款人提前償還借款,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應當按照實際借款的期間計算利息。”根據該規定,借款人可以選擇提前償還借款,且應按照實際借款的期間向銀行繳納較少的銀行利息。
郭耀黎認為,按照“法無禁止即為許可”的法學原理,在法律和合同未對借款人提前償還借款作出約定的情況下,不得將該行為解釋成違法或違約行為,不應向借款人收取額外費用,更不得以收取違約金方式要求借款方承擔過度責任。
北京縱橫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執業律師王惠認為,提前還貸在法律上是對合同的提前履行。盡管我國法律原則上賦予債權人在提前履行的問題上有拒絕受領權,但我國《合同法》第208條的規定,實際上體現了我國法律鼓勵借款人提前還款的立法政策。由此,借款人提前償還借款是為法律所允許的。銀行在接受了當事人提前還貸后收取違約金沒有法律依據。
王惠說,一個簡單的事實是,每一個購買房子的消費者所簽署的貸款合同都是銀行單方面提供的,在合同訂立及利益保障方面,銀行無疑處于強勢地位。當合同履行過程中出現了利率上漲這種重大的變更情形時,貸款者為了自己生活的需要和更好的條件選擇提前還貸是完全可以理解的,在合乎法律規定的條件下應該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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