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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稅收政策有調整


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7月05日 05:01 深圳商報

  土地增值稅

  從2005年11月1日起,對在我市從事房地產開發銷售和房地產轉讓并取得收入的單位和個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征收土地增值稅。

  納稅人建造普通標準住宅出售,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的20%的,免征土地增
值稅。普通標準住宅是指除別墅、度假村、酒店式公寓以外的居住用住宅。

  除《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及相關規定明確的免稅項目外,對開發銷售安居房取得的收入,免征土地增值稅。安居房是指原產權單位按照房改政策向職工出售的住房,以及市(區)住宅管理部門直接發售的各類政策性住房。

  對個人轉讓普通標準住宅免征土地增值稅。對個人轉讓別墅、度假村、酒店式公寓,凡居住超過5年以上的(含5年)免征土地增值稅;居住滿3年不滿5年的,減半征收土地增值稅。

  房地產開發企業所得稅

  一、關于我市開發產品預售收入預計計稅毛利率的確定問題。對經濟適用房項目預售收入的預計計稅毛利率暫定為3%,對非經濟適用房開發項目預計計稅毛利率暫定為20%;外商投資房地產企業以預售房地產取得的預售收入,按20%的預計利潤率預征企業所得稅(外商投資企業只適用此條規定)。

  二、關于企業預售開發產品手續不全的問題。一些開發產品是經規劃、國土部門批準的商業住宅用地,有用地許可證、開工證和竣工證,但是沒有預售許可證,沒有補地價,沒有獨立房產證,或者手續正在補辦的,按照國家稅務總局規定,只要有開發產品預售收入,不論手續是否齊全,在辦理稅收相關業務時皆視同手續齊全進行處理。

  三、對將開發產品轉作固定資產的計提折舊的原值問題。按照國家稅務總局規定,將開發產品轉為固定資產應作視同銷售處理,因此應以“視同銷售確認收入金額”為計稅依據,即按照視同銷售確認的收入價格作為企業固定資產計稅價格并據此計提折舊。

  契稅

  應繳納的契稅以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界確定適用稅率。

  凡契稅納稅義務時間發生在2006年1月1日(含2006年1月1日)之后的,按照國家和省現行契稅政策規定執行,即個人購買自用普通住房的,暫減半征收契稅,適用稅率為1.5%,其他土地房屋權屬轉移一律按3%的稅率執行。

  凡契稅納稅義務時間發生在2005年12月31日(含2005年12月31日)之前的,按照市政府原相關政策規定執行,稅款繳納時間延期至2006年3月31日止;逾期一律按國家和省現行契稅政策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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