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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地稅:企業支付退休人員補貼可稅前扣除


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5月22日 10:12 信息時報

  時報訊 (記者 葉靜 通訊員 王媛媛) 近日,某國有企業根據有關政策將多名退休人員移交社會化管理,并按照規定支付了一筆費用給退休人員。企業的財務人員李先生致電廣州地稅12366咨詢臺,問企業所支付的這筆費用能否作為正常的成本費用支出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廣州地稅12366咨詢臺解釋,企業退休人員移交社會化

  管理時,一次性發給退休人員的補貼(統籌項目外福利)支出,必須是確實已經在成本費用中列支,才允許按照規定的期限扣除。但是,如果所支付的補貼是在“1998年及以前的工資結余或者1999年及以后的工資儲備”,或者在“應付福利費”科目中列支的,只能視同發放效益工資,應按照企業所得稅有關效益工資政策處理,不再另行申報稅前扣除。

  咨詢臺進一步解釋,支付退休人員補貼可在稅前扣除的年限應根據以下幾種情況辦理:

  (一)納稅人有關閉、破產、撤消、解散情形或者當年新移交社會管理的退休人員占本單位年平均職工人數的10%以內(含10%)的,其當年在成本費用中列支的一次性發給退休人員的補貼(統籌項目外福利),可以一次性稅前扣除。

  (二)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當年發生或者攤余的一次性發給退休人員的補貼(統籌項目外福利),可以在以上項目的金額范圍內據實一次性或者短于2年內在稅前扣除:

  1.非

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本企業的固定資產、轉讓土地使用權,所得額較大的。

  2.非貨幣性資產投資確認所得、債務重組所得、接受捐贈所得額較大的。

  3.納稅人的年應納稅所得額剔除被稅務機關、

審計機關、財政機關查增所得額后,當年剩余的所得額比上年增長20%以上(含20%)的該部分所得額。

  (三)納稅人在成本費用中列支的一次性發給退休人員的補貼(統籌項目外福利),除了以上規定外,應在不短于2年內均勻攤銷稅前扣除。

  企業有任何疑問的,可致電12366-2咨詢或登陸廣州地稅網站www.gzds.gov.cn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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