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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車補貼收入須繳個人所得稅


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5月14日 15:08 晶報

  按月發放的按月計征;不按月發放的,分解到所屬月份計征

  晶報廣州5月13日電(記者 俞萍) 國家稅務總局近日對公務車補貼收入作了詳細規定:從今年3月6日起,個人從單位取得的公務用車補貼收入,須并入工資薪金繳納個人所得稅。

  近年來,部分單位因公務用車制度改革,采取直接以現金形式發放、在限額內據實報銷用車支出、單位反租職工個人的車輛支付車輛租賃費(“私車公用”)或單位向用車人支付車輛使用過程中的有關費用等各種形式對用車人給予補償。針對這種情況,國家稅務總局日前出臺新政策,明確規定,單位因公務用車制度改革而以現金、報銷等形式向職工個人支付的一切收入,均視為個人取得公務用車補貼收入,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具體計算時,如果用車人從單位取得的補貼收入是按月發放的,并入用車人當月的“工資、薪金”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如果不按月發放的,分解到所屬月份并與該月份“工資、薪金”所得合并后計征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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