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國家稅務總局與財政部本月中旬共同發文,將個體戶業主、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投資者個人所得稅費用扣除標準統一提高至1600元/月。記者昨天從江蘇省地稅局獲悉,此前我省執行的標準為800元/月。該局已按國家總局要求向全省轉發了這一通知。
通知明確規定,“個體工商戶業主、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投資者本人的費用扣除標準統一確定為19200元/年(即1600元/月)。投資者的工資不得在稅前扣除,從業人員的
工資扣除標準,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稅務局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確定,并報國家稅務總局備案。新標準的執行時間為2006年1月1日。”
據了解,各地此前在800元/月的國家統一標準上,按照自身的實際情況給予了不同幅度的補貼,所以實際扣除額不等。如北京市實際扣除額達1200元/月。此次我國首度統一個體工商戶業主、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投資者的個稅費用扣除標準。
省地稅局有關人士在談及此次調整的原因時說,這是國家對去年底修訂出臺的個稅新條例的補充和銜接。去年底出臺的個稅新條例只將工資薪金所得費用扣除標準從800元調至1600元,未涉及個體工商戶業主等。調整為1600元/月后,個體工商戶等可以將這筆錢列入成本支出,對于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投資者而言,可以提高營業利潤。由于通知要求新標準從今年1月1日起執行,所以,本月正在進行的我省一季度個體工商戶等個稅匯算清繳將按新標準執行。對照新標準,前3個月如有向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投資者多征繳的個稅要退回。 (沈春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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