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稅收優惠規定,在2002年9月30日后,從無到有,新辦的個體經營戶,至2005年12月31日前取得勞動部門核發的再就業優惠證的(除建筑業、娛樂業以及廣告業、桑拿、按摩、網吧,氧吧外),可以自領取新的稅務登記證之日起,三年內免征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個人所得稅。個人獨資企業變更為個體經營戶,不符合上述文件精神,不享受個人所得稅再就業優惠政策。
對2005年底前核準減免稅費而期限未滿的,在其剩余的減免稅期限內,自2006年1月1日起,持《再就業優惠證》人員從事個體經營的(除建筑業,娛樂業以及銷售不動產,轉讓土地使用權,廣告業,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網吧,氧吧外),按每戶每年8000元為限額依次扣減其當年實際應繳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個人所得稅。納稅人年度應繳納稅款小于上述扣減限額的,以其實際繳納的稅款為限;大于上述扣減限額的應以上述扣減額為限。納稅人的實際經營期不足一年的,主管稅務機關應當以實際月份換算其減免稅額。換算公式為:減免稅限額=年度減免稅限額÷12×實際經營月數。
據了解,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稅收優惠政策的減免審批從逐年審批改為一次性審批,以往年度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稅收減免實行逐年審批的,在2006年(辦理時間)的稅務年審中一次性辦理余下年度稅收減免的審批。下崗失業人員從事個體經營的,領取稅務登記證后,可持:減免稅申請、《再就業優惠證》、主管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向其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減免稅。黃宙輝王媛媛
(夏天/編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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