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業所得稅新規:不得享受新辦企業稅收優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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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3月21日 02:07 證券日報 | |||||||||
□ 本報記者 家路美 日前,國家稅務總局下發《關于房地產開發業務征收企業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31號),以加強和規范房地產開發企業的所得稅征收管理。《通知》自今年1月1日起執行。
國稅局有關負責人指出,31號文的新意主要體現在以下幾方面: 對新辦房地產企業減免稅作了限制。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享受新辦企業的稅收優惠,以銷售房地產開發產品(包括代理銷售)為主的企業也不得享受新辦企業的稅收優惠。 對預售收入的預計營業利潤率作了適當調整。一是將預售收入的預計營業利潤率修改為預計計稅毛利率;二是按開發項目的性質將開發產品區分為經濟適用房和非經濟適用房,并規定經濟適用房項目預售收入的預計計稅毛利率不得低于3%。 對開發產品計稅成本標準作了原則規定。為防止開發企業通過隨意確定成本對象等方式逃避納稅義務,31號文規定了計稅成本結算的一般原則、主要成本項目的核算方法和扣除標準等三方面內容。 規定了成本費用項目核算和稅前扣除原則。屬于成本對象完工前實際發生的,可直接攤入成本對象;屬于成本對象完工后實際發生的,首先應按規定在已完工成本對象和未完工成本對象之間分攤,再將由已完工成本對象負擔的部分,在已實現銷售的可售面積和未實現銷售的可售面積之間進行分攤。 31號文還對新辦房地產開發企業發生的廣告費、業務宣傳費和業務招待費稅前扣除作出了新規定,同時增加了防止資本弱化和關聯交易的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