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經縱橫新浪首頁 > 財經縱橫 > 理財 > 稅務 > 正文
 

房地產業所得稅新規:不得享受新辦企業稅收優惠


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3月21日 02:07 證券日報

  □ 本報記者 家路美

  日前,國家稅務總局下發《關于房地產開發業務征收企業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31號),以加強和規范房地產開發企業的所得稅征收管理。《通知》自今年1月1日起執行。

  國稅局有關負責人指出,31號文的新意主要體現在以下幾方面:

  對新辦房地產企業減免稅作了限制。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享受新辦企業的稅收優惠,以銷售房地產開發產品(包括代理銷售)為主的企業也不得享受新辦企業的稅收優惠。

  對預售收入的預計營業利潤率作了適當調整。一是將預售收入的預計營業利潤率修改為預計計稅毛利率;二是按開發項目的性質將開發產品區分為

經濟適用房和非經濟適用房,并規定經濟適用房項目預售收入的預計計稅毛利率不得低于3%。

  對開發產品計稅成本標準作了原則規定。為防止開發企業通過隨意確定成本對象等方式逃避納稅義務,31號文規定了計稅成本結算的一般原則、主要成本項目的核算方法和扣除標準等三方面內容。

  規定了成本費用項目核算和稅前扣除原則。屬于成本對象完工前實際發生的,可直接攤入成本對象;屬于成本對象完工后實際發生的,首先應按規定在已完工成本對象和未完工成本對象之間分攤,再將由已完工成本對象負擔的部分,在已實現銷售的可售面積和未實現銷售的可售面積之間進行分攤。

  31號文還對新辦

房地產開發企業發生的廣告費、業務宣傳費和業務招待費稅前扣除作出了新規定,同時增加了防止資本弱化和關聯交易的規定。


發表評論

愛問(iAsk.com)


評論】【談股論金】【收藏此頁】【股票時時看】【 】【多種方式看新聞】【打印】【關閉


新浪網財經縱橫網友意見留言板 電話:010-82628888-5174   歡迎批評指正

新浪簡介 | About Sina | 廣告服務 | 聯系我們 | 招聘信息 | 網站律師 | SINA English | 會員注冊 | 產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權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