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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地下建筑征收房產稅有新規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11日 11:42 南方日報
本報訊 (記者/朱桂芳 通訊員/王媛媛)昨天,筆者從廣州市地稅局獲悉,根據國家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對具備房屋功能的人防設施、房屋的地下室、地下停車場等地下建筑房產稅的計征辦法的調整方法,省財政廳和省地稅局聯合發文,對地下建筑應稅房產原值比例提出了明確的補充執行意見。 地下人防設施恢復征稅 根據省財政廳和省地稅局的執行意見,自2006年1月1日起,自用的地下人防設施恢復征稅。完全建在地面以下的建筑,屬于自用的,計稅依據也做了調整,即工業用途房產,以房屋原價的50%作為應稅房產原值;商業和其他用途房產,以房屋原價的70%作為應稅房產原值。 據了解,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具備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產稅的通知》的規定:具備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是指有屋面和維護結構,能夠遮風避雨,可供人們在其中生產、經營、工作、學習、娛樂、居住或儲藏物資的場所。因此,用于經營的人防設施、房屋的地下室、地下停車場等具備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都屬于房產稅征收范圍,應依照有關規定征收房產稅。 兩類地下建筑征稅有區別 根據政策規定,地下建筑分為兩類,一類是與地上房屋相連的地下建筑,一類是完全建在地面以下的建筑,并不與地上建筑相聯。對于與地上房屋相連的地下建筑,如房屋的地下室、地下停車場、商場的地下部分等,應將地下部分與地上房屋視為一個整體按照地上房屋建筑的有關規定計算征收房產稅。完全建在地面以下的建筑,并不與地上建筑相聯的,自用的地下建筑,廣州市將按照省財政廳和省地稅局的轉發意見所規定的房產原值比例,先計算出應稅房產原值,再按現行房產稅征收規定計算應繳的房產稅。 工業用途的房產依照房屋原價的50%作為應稅房產原值,從值計征房產稅。應稅房產原值=房屋原價×50%;應納房產稅的稅額=應稅房產原值×(1-30%)×1.2%;商業和其他用途房產,依照房屋原價的70%作為應稅房產原值,從值計征房產稅。應稅房產原值=房屋原價×50%;應納房產稅的稅額=應稅房產原值×(1-3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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