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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稅收政策明確


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3月03日 09:34 金時網·金融時報

  本報北京3月2日訊 記者程瑞華報道 記者今天從國家稅務總局獲悉,我國銀行業開展信貸資產證券化業務試點中的稅收政策問題,日前已由財政部、稅務總局明確。

  此次明確的信貸資產證券化業務試點中的有關稅收政策包括印花稅、營業稅、所得稅三大類。

  ———印花稅方面。規定明確,信貸資產證券化的發起機構轉讓信貸資產將實施信貸資產證券化的信貸資產信托授予受托機構時,雙方簽訂的信托合同,受托機構委托貸款服務機構管理信貸資產時雙方簽訂的委托管理合同暫不征收印花稅。發起機構、受托機構在信貸資產證券化過程中,與資金保管機構、證券登記托管機構以及其他為證券化交易提供服務的機構簽訂的其他應稅合同,暫免征收發起機構、受托機構應繳納的印花稅。受托機構發售信貸資產支持證券以及投資者買賣信貸資產支持證券,發起機構、受托機構因開展信貸資產證券化業務而專門設立的資金賬簿暫免征收印花稅。

  ———營業稅方面。對受托機構從其受托管理的信貸資產信托項目中取得的貸款利息收入應全額繳納營業稅。在信貸資產

證券化的過程中,貸款服務機構取得的服務費收入、受托機構取得的信托報酬、資金保管機構取得的報酬、證券登記托管機構取得的托管費、其他為證券化交易提供服務的機構取得的服務費收入等,均應按現行營業稅的政策規定繳納營業稅。對金融機構投資者買賣信貸資產支持證券取得的差價收入征收營業稅;對非金融機構投資者買賣信貸資產支持證券取得的差價收入,不征收營業稅。

  ———所得稅方面。對信托項目收益在取得當年向機構投資者分配的部分,在信托環節暫不征收企業所得稅;在取得當年未向機構投資者分配的部分,在信托環節由受托機構按企業所得稅的政策規定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在信托項目暫不征收企業所得稅期間,機構投資者從信托項目分配獲得的收益,在投資者環節按照權責發生制的原則確認應稅收入,按照企業所得稅的政策規定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此外,文件還對在信貸

資產證券化的過程中,發起機構轉讓、贖回、置換信貸資產等涉稅業務,貸款服務機構、受托機構等資產證券化過程所涉及的機構的所得稅政策問題予以明確。同時,文件還對信貸資產證券化業務涉及的稅收管理問題做出了具體規定。

  稅務總局有關負責人表示,上述稅收政策一是充分考慮資產證券化業務環節多,操作復雜的特點,稅收上力求中性,避免重復征稅;二是充分考慮與現行稅法的銜接和資產證券化業務發展的需要,政策上維護了稅法的一貫性,也充分考慮了資產證券化各環節稅收負擔;三是充分考慮稅收征管需要,有利于堵塞征管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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