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籌劃正被越來越多的管理者所采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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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2月27日 21:43 國際商報 | |||||||||
稅收籌劃怎樣與財務管理融合互動 陳華亭 稅收籌劃是指納稅人在不違背稅法的前提下,運用一定的技巧和手段,對自己的生產經營進行科學、合理和周密的安排,以達到少繳稅、實現企業價值最大化的一種財務管理
其實稅收籌劃是一項技術性、政策性很強的系統性工作,其與企業的財務管理有千絲萬縷的聯系,其效應也有長期與短期、整體與局部之分,如果我們只關注其短期、局部的少繳稅款效應,而忽視其與企業財務管理的融合與互動,勢必會使稅收籌劃進入死胡同,從而得到事與愿違的結果。 為提高稅收籌劃效果,促進企業可持續發展,應將稅收籌劃融合進財務管理的各環節之中,通過各環節間的內在互動,實現企業價值最大化的目標。 由于稅金支出構成企業的一項現金流出,因此,從企業經營角度考慮,企業總會想方設法減輕稅負。縱觀稅收發展的歷史進程可以發現,企業為了減輕身稅負而采用的手段,經歷了由低級到高級、由非法到違法、進而到合法的演變發展階段。在這一演變過程中,稅收籌劃與財務管理,也逐步實現融合與互動。 第一階段,偷稅。 偷稅是長期以來納稅人采用得最多、歷史最悠久的一種減輕稅負的手段。在稅收法制不健全、納稅人稅收意識不強和小生產方式的條件下,偷稅是納稅人最為原始、最為低級、也最為消極的一種減輕稅負方法。由于偷稅是法律認定的違法或犯罪行為,其不僅破壞了稅收正常秩序和稅法的嚴肅性,而且直接減少了國家稅收收入,損害了國家利益,因此政府對此采取了嚴厲打擊和懲治措施。在現代社會,偷稅至少在公開場合已被眾所鄙棄。隨著法制觀念增強,納稅人已逐漸放棄或少用偷稅這種違法手段,開始尋求減輕稅負的合法途徑。 第二階段,避稅。 避稅較之偷稅是一種歷史的進步,它的出現首先是在跨國納稅人的跨國所得如何規避稅收以減輕稅負的運用上,后來也被納稅人用以規避國內稅收。避稅是在納稅人的經營活動出現大規模的跨地區跨國家行為、國際貿易和國內經營關聯度越來越大的條件下、且各國稅制差異及政策差別普遍存在的稅收條件下出現的。避稅是納稅人利用稅法漏洞或缺陷來減少或規避稅收,其本身并未違法,政府也不能對此予以制裁。但避稅與政府的立法精神相悖,政府對避稅是反感的,避稅所帶來的稅收減少是政府非自愿的,避稅產生的經濟效應是政府不愿看到的,因此各國政府都采取了各種反避稅措施,通過不斷完善稅法來彌補漏洞。 面對政府對避稅的堅決反對態度和日益嚴密的反避稅措施,如何找尋一種既不違法、又為政府所容忍或鼓勵的減輕稅負的方式呢?于是減輕稅負的手段,發展到第三個階段。 第三階段,節稅。 節稅是納稅人在作出生產經營投資理財活動的決策之前,充分考慮稅收因素,遵從稅收規定,按照稅收政策導向,從多種納稅方案中選擇稅負最輕方案的一種稅收籌劃活動。節稅是稅收籌劃的早期形式,其目的是追求稅負最輕。在其發展初期,也包含著避稅手段,后來人們將避稅從其中分離出去。節稅既符合政府稅收政策精神,又能達到減輕稅負的目的,因而受到政府和納稅人的認可。 以上三個階段是以單純的減輕稅負為目標,但隨著現代財務理念的發展,人們發現減輕稅負與企業的財務目標,有時是矛盾的:稅負最輕的納稅方案,不一定能與財務目標相一致。于是,稅收籌劃進入一個新發展時期。 第四階段,以追求稅后利潤最大化為目標的稅收籌劃。 這種稅收籌劃摒棄了以減輕稅負為唯一目標的觀點,主張納稅人在進行生產經營投資理財決策時,應把稅收因素加以充分考慮,設計多種納稅方案;判斷納稅方案的優劣,選擇或放棄某一納稅方案,不是以稅負最輕為唯一依據,而是以稅后利潤的大小為唯一依據。 這與早期現代企業理論所提出的企業財務目標——利潤最大化,是完全一致的。這種以稅后利潤最大化為目標的稅收籌劃,是對以稅負最輕為目標的節稅的一種完善與發展。目前國內稅收籌劃的著述,對稅收籌劃目標的提法大都如此。 第五階段,以企業價值最大化為目標的稅收籌劃。 隨著企業財務管理實踐的發展,人們逐漸認識到,利潤最大化這一財務目標有一個很大的困惑,即利潤是以會計年度核算的,那么利潤最大化究竟是指當年利潤最大化?還是長期利潤最大化? 在企業經理人看來,顯然是指當年或任期內利潤最大化。如果企業目標定位于利潤最大化,往往容易導致企業經營者追求短期利潤,造成行為短期化,不利于企業長期穩定發展。于是,利潤最大化這一目標受到質疑,價值最大化目標便應運而生。 隨著財務目標的調整,稅收籌劃的目標也相應地發生了變化,即不再以稅后利潤最大化作為納稅方案評價的依據,而代之以價值最大化。 通過以上對企業減輕稅負的歷史考察,我們可以看出,稅收籌劃與財務管理的融合與互動,是一個漸變的歷史過程。這一過程不僅是由非法到違法進而到合法的過程,也是稅收籌劃逐步融入財務管理過程后,進而不斷科學化的過程。 現代企業稅收籌劃與財務管理的融合與互動,不僅具有歷史性,而且具有其內在邏輯性,這種邏輯性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稅收籌劃與財務管理的目標一致性。 稅收籌劃既涉及企業的資金運動,也涉及企業的財務關系,因此,稅收籌劃應寓于財務管理之中。作為財務管理的子系統,稅收籌劃目標自然應當服從和服務于財務管理目標——企業價值最大化。稅收籌劃與財務管理的目標一致性,是二者實現融合與互動的基本前提。 第二,稅收籌劃與財務管理內容的關聯性。 財務管理通常包括融資、投資、經營和收益分配四個環節,可以說每一個環節都與稅收籌劃息息相關。 就融資過程而言,涉及到融資渠道、融資方式、融資結構等問題。如何在降低融資成本的基礎上,選擇最佳的融資方式、融資渠道和融資結構,都必須結合稅法中的有關規定,在合法范圍內進行,這時就需要稅收籌劃。 就投資過程而言,納稅額是企業投資收益的備抵項目,不同的投資區域、方式、期限所依據的稅收政策,存在著較大區別,基于此,稅收籌劃就成為必須。 就經營過程而言,企業的產、供、銷都涉及到納稅因素,也離不開籌劃。 而就收益分配過程而言,分配的方式、補虧的安排,都受到稅法的直接制約,必須在稅法允許的范圍內進行籌劃。 第三,稅收籌劃與財務管理的互動性。 稅收籌劃一般是在經濟業務發生之前、對相關涉稅活動進行的統籌安排,因此稅收籌劃會對財務管理提出相應要求,反過來財務管理水平,也會對稅收籌劃產生制約或促進。 第一,通過稅收籌劃可提高企業財務管理水平。 稅收籌劃離不開企業的會計核算和財務管理,它要求企業會計人員既要精通會計準則和財務制度,又要熟悉現行稅收政策和稅法,正確地進行納稅調整和計稅,以使企業在稅收政策和稅法允許的范圍內,實現企業價值最大化。這樣企業就必然要求其會計人員提高業務素質,從而使企業財務管理水平得到提高; 第二,通過稅收籌劃可規范企業財務管理。 稅收籌劃作為減少稅收成本最有效、最可靠、最可行的途徑,必將被越來越多的經營管理者所采納,這就要求企業要依法設立完整、規范的財務程序,進行正確的財務處理,才能實施稅收籌劃。 第三,如果企業的財務管理人員素質較高,財務管理比較規范,則會為稅收籌劃的開展,提供極大便利。 從稅收籌劃與財務管理融合與互動的視角來研究稅收籌劃,就要求企業在稅收籌劃過程中,必須堅持系統性原則。具體來說,就是要樹立兩個觀念: 一是整體性觀念。 系統是由若干相互聯系、相互作用的要素,構成的具有特定功能的有機整體。系統不是各個要素的簡單集合,否則就不會具有作為整體的特定功能。因此,整體最優不一定局部最優,局部最優也不一定導致整體最優。根據整體性觀念,開展稅收籌劃,要用長遠眼光來選擇稅收籌劃方案。 稅收籌劃決策貫穿于企業經營管理全過程,因此,在進行稅收籌劃方案選擇時,不能僅把眼光盯在某一時期納稅較少的方案上,而是要考慮企業發展目標,選擇有助于企業發展,能增加企業整體收益、有利于實現企業價值最大化的稅收籌劃方案。 以選擇增值稅納稅人類別為例,不僅要比較稅收負擔,還要權衡考慮從一般納稅人那里購貨的可抵扣稅額、要比從小規模納稅人那里購貨的可抵扣稅額多,從而會使一般納稅人有更多顧客。同時一般納稅人的增值稅征收管理制度復雜,需要投入的財力、物力和精力也多,會增加納稅人的納稅成本等。 二是環境適應性觀念。 任何系統都處在一定的外部環境之中,為了實現系統的目的,系統必須能適應外部環境變化。稅收籌劃是一項系統性工程,開展稅收籌劃,不能僅僅考慮稅收制度因素,還應考慮企業財務管理等方面的環境因素,要根據稅收籌劃所面臨的環境因素狀況,靈活設計稅收籌劃方案。如果某一個稅收籌劃方案,單純從減輕稅負的角度來看效果很好,但如果它涉及企業業務流程等方面的改變,而這些改變成本又很高,則這個方案未必是一個好的方案,或者可行的方案。 盡管企業稅收籌劃并不是一個新生事物,在西方國家己有很長的歷史,不僅被政府認可,而且在會計主體中應用十分普遍,甚至已成為一種謀生的職業,但在我國稅收籌劃卻似“小荷才露尖尖角”,還僅僅處于探索、研究和推行的初始階段,不少人對稅收籌劃的理解和認識還不夠全面,因而在進行稅收籌劃時,往往容易步入誤區。在眾多誤區中,有如下三個誤區需要加以關注。 誤區之一:稅收籌劃的目標,就是最大限度地減輕稅收負擔。 這種認識不僅在普通的納稅人中存在,在理論界也廣為流傳。美國南加州大學W. B.梅格斯博士在《會計學》一書中,對稅收籌劃的定義是:人們合理而又合法地安排自己的經營活動,使之繳納可能最低的稅收。荷蘭國際財政文獻局編寫的《國際稅收詞匯》,對稅收籌劃下的定義是:稅收籌劃是指通過納稅人的經營活動、或個人事務活動的安排,實現繳納最低的稅收。唐騰翔、唐向在其所著的《稅收籌劃》一書中指出:“稅收籌劃是在法律規定許可的范圍內,通過對經營、投資、理財活動的事先籌劃和安排,盡可能地取得‘節稅’的稅收利益。”這些定義實際上都將稅收籌劃的目標,界定為減輕稅收負擔。 其實,稅收籌劃是企業財務管理的一項內容,它應當服從和服務于企業財務管理的目標。 企業財務管理的目標,是企業價值最大化,在一般情況下,減輕稅收負擔能增加企業的現金流量,從而有利于實現企業價值最大化目標。但這并不是絕對的,在某些情況下,單純為了減輕稅收負擔,可能會對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產生不利影響,從而導致企業整體現金流量下降和企業價值降低。 如我國增值稅目前還屬于生產型,企業購置固定資產所發生的進項稅額不得抵扣。如果向企業提供一份籌劃方案,建議購進零部件,然后企業自制需要的固定資產,因為自制固定資產所需零用料、零部件的增值稅,可從企業當期的銷項稅額中抵扣。這種方法有一定的可行性,也確實達到了減輕稅收負擔的目的。 但是,這種方案企業能采納嗎?在現代市場經濟條件下,企業競爭日益激烈,如果僅僅為了少繳幾個增值稅就土法上馬,自制生產經營所需的機器設備,往往是得不償失的。要知道企業產品的質量,很大程度上取決于生產企業的機器設備。如果產品質量下降,則因減輕稅收負擔而增加的現金流量,可能會遠遠低于因產品質量下降而減少的現金流量。因此,稅收籌劃的真正目標,不是最大限度的減輕稅收負擔,而是實現企業價值最大化。或者說判斷稅收籌劃是否成功的標準,不是能否最大限度地減輕稅收負擔,而是能否實現企業價值最大化。 誤區之二:稅收籌劃是會計人員做賬的事情,與企業經營無關。 有的納稅人認為,稅收和經營是兩個相互獨立的概念,只要請一個好會計,通過賬目間的相互運作,就能夠少納稅。誠然,會計上通過存貨計價方法的選擇、固定資產折舊方法的選擇、債券溢折價攤消方法的選擇、長期股權投資核算方法的選擇等,可以獲得稅收上的某些利益,但將稅收籌劃僅僅局限于此是不夠的。 第一,稅收是國家調節經濟的重要杠桿,與企業經營息息相關。 利用國家的稅收優惠政策,可以適當調整企業經營方向,把經營項目放在國家鼓勵的產業上,既有利于企業微觀發展,又達到了降低稅負、提高企業價值的目的,這才是稅收籌劃的根本所在。 第二,一項良好的稅收籌劃方案,往往需要企業較高的企業經營管理水平相配合,需要通過對企業相關財務活動的科學安排來實現。如果不能滿足以上條件,再好的籌劃方案,也無異于“鏡中花”、“水中月”。 誤區之三:稅收籌劃就是亡羊補牢。 稅收籌劃是對未來應納稅事項進行規劃、設計和安排,以實現企業價值最大化。它可以貫穿于整個生產經營活動的始終,但決不是在事后進行。如在企業籌資活動中,企業可采用多種籌資方式、從不同籌資渠道獲取所需資金。 從籌資渠道看,可分為負債籌資和權益籌資。 負債籌資的籌資方式,主要包括銀行貸款、向非銀行金融機構及其他經濟組織借款、融資租賃及發行債券等。權益籌資的籌資方式主要包括發行股票和利用企業以前年度的留存收益等。 籌資渠道不同,資金成本不同,所產生的稅收效應也大不相同。根據稅法的有關規定,負債籌資所付的利息,可以計入當期費用,在所得稅前列支,所以負債籌資所需支付的利息,可以起到“稅收擋板”的作用。 如在企業所得稅稅率為33%的情況下,企業支付了100萬元的利息,要減少應稅所得100萬元,從而減少所得稅33萬元,即100萬元的利息支出,實際上企業只承擔了67萬元。 而按照規定,普通股股息的支付,處于稅后利潤的分配環節,不能減輕企業的所得稅稅負,即實際支付數額與承擔數額一致,如果企業支付100萬元的股息,則實際承擔的也是100萬元。 兩者的差別,導致了負債和權益資本對企業稅收成本和企業價值的不同影響。由此推論,在一定的負債范圍內,企業負債越多,稅收的屏蔽作用越大,稅收負擔越小。而許多企業,總是在進行年初財務預測和資金籌集決策時,不考慮稅收籌劃問題,而是到臨近年底需要匯算繳納所得稅時,才想到考慮節稅問題,而這時籌集的資金已注入,企業的資本結構已經確定,債務資本和權益資本的比例已無法改變。于是就采取譬如把權益資本(以前年度的留存收益),通過做賬改頭換面為內部職工集資款,然后再試圖通過利息的稅前列支,來降低所得稅負擔等辦法來進行“籌劃”。 可是,這種靠做假進行的“籌劃”方式,是免不了被稅務機關制裁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