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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總局:利用單位發(fā)放津貼補貼避稅將受處罰


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2月10日 10:16 新聞晨報

  □周凱

  晨報訊 從今年起,一些行政機關、事業(yè)單位指望利用自行發(fā)放的津貼、補貼進行“避稅”的行為將變得越來越難。昨天,國稅總局在官方網(wǎng)站上強調,“工資、津貼、補貼和獎金等收入應合并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并稱將對違規(guī)單位予以處罰。

  國稅總局認為,目前行政機關、事業(yè)單位在個稅代繳方面主要存在3種違規(guī)行為。其一,近年來隨著工資發(fā)放方式的改變,一些單位在國家統(tǒng)一政策外自行發(fā)放的津貼、補貼及其他工資外收入未全部納入個人收入并扣繳個人所得稅;其二,一些單位借保密等理由不如實提供個人收入資料,瞞報、少報個人收入;其三,個別單位干部、職工對納稅不理解甚至阻撓代扣代繳工作。

  根據(jù)今年元旦剛剛開始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僅有“政府特殊津貼”、“院士津貼”、“資深院士津貼”、“其余國家規(guī)定的補貼、津貼”4項津貼能夠享受免稅優(yōu)惠。

  國稅總局沒有詳細說明將怎樣打擊3類違規(guī)“避稅”行為。不過總局強調,行政機關、事業(yè)單位應當在個稅繳納方面起到“示范帶頭作用”。相關單位應將職工的所有工資、津貼、補貼和獎金等收入進行合并計算,以完整扣繳個人所得稅。相關單位還應按時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扣繳個人所得稅報告表、代扣代收稅款憑證、支付個人收入明細表以及稅務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有關資料,切實履行扣繳個人所得稅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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