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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積金等四金仍免個稅 優惠政策保留不變


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1月19日 10:21 北京日報

  本報訊(記者 黃玉迎) 北京市地稅局局長王紀平昨天澄清,某報關于住房公積金擬征收個稅的報道嚴重失實,北京對住房公積金等國家統一規定的減免稅項目,仍舊免征個人所得稅。

  王紀平表示,個人所得稅征收有嚴格的政策規定,對于工資、薪金所得減除費用標準提高后,需進一步清理糾正的是地方各部門、各單位擅自實行的有關津貼、補貼,不包括
按照國家統一規定減免稅項目。因此,對于符合國家規定的住房公積金仍可免征個人所得稅。

  此前,國家稅務總局有關負責人就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答記者問時曾明確指出,實施條例將需要長期執行的一些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通過法規的形式固定了下來。新的實施條例明確規定:單位為個人繳付和個人繳付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準予從個人的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這位負責人指出,近幾年來,各地相繼進行了住房、醫療和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障制度的改革,為支持和配合這些改革措施的出臺,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企業和個人按照國家和地方政府規定的比例提取并向指定的金融機構實際繳付的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金、基本養老保險金、失業保險金不計入個人當期的工資、薪金收入,免征個人所得稅。個人領取原提存的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金、基本養老保險金、失業保險金,免征個人所得稅。此外還做出了上述各項基金存入銀行個人賬戶產生的利息免征個人所得稅的規定。這些優惠政策有利于調動企業和個人自主繳付各種社會保障基金的積極性,促進社會保障制度的建立。提高工資薪金所得費用扣除標準后,上述“四金”準許扣除的優惠政策保留不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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