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北京1月12日電 (記者 陳二厚) 稅務總局12日公布的信息顯示,截至2005年11月底,我國總共對外談簽了87個稅收協定(不含與香港和澳門的安排),目前已生效執行的稅收協定已有78個。這些稅收協定的執行,消除了國家間雙重征稅壁壘,促進了我國“走出去”戰略的實施,為我國與這些國家的經濟技術合作奠定法律基礎。
稅務總局有關負責人表示,近年來,隨著“走出去”企業的增多,帶來的稅務問題
也日益突出:由于我國一些企業對稅收協定不了解,在海外遇到有悖于稅收協定的征稅或稅收歧視時,不知道如何利用稅收協定維護自身利益,一些企業因此付出了高昂的代價,國家利益也受到損害。為避免兩地對同一所得的雙重征稅和防止偷漏稅,維護國家利益和納稅人的合法權益,近年來,稅務總局有針對性地積極開展對外談簽稅收協定工作。
在為對外投資者服務的同時,稅務總局還加強了稅務相互協商制度建設,制訂下發了《中國居民(國民)申請啟動稅務相互協商程序暫行辦法》。根據該辦法,自2005年7月1日起,納稅人在稅收協定締約對方遇到違背稅收協定待遇的征稅,或稅收歧視待遇時,可以通過納稅人國內所在省級稅務機關向稅務總局提起稅務相互協商申請,由稅務總局與稅收協定締約對方通過相互協商解決納稅人在稅收協定締約對方遇到的稅務問題。
稅收協定的執行,也促進了國內稅收征管。稅務總局表示,通過與有關國家開展自動稅收情報交換,掌握了大量的中國居民個人和企業取得來源于境外收入的信息,以及非居民取得應在中國納稅的收入信息。同時,也有利于進一步引導和依法規范“走出去”企業的投資經營行為。(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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