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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個稅法施行后市民如何納稅


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1月12日 11:48 深圳商報

   市地稅局詳細解讀個稅法修訂帶來的影響

  個稅法的主要修訂內容

  1.工資、薪金所得費用扣除標準從每月800元提高到每月1600元;2.個人所得超過國務院規定數額的、具有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情形的,納稅義務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納稅
申報;3.扣繳義務人應當按照國家規定辦理全員全額扣繳申報。

  【本報訊】根據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全體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和第452號國務院令《國務院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作出修訂并重新公布,已從2006年1月1日起實施。修訂后的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對我市居民有何影響?日前,深圳市地稅局個人所得稅處就此進行了詳細解讀。

  ●國內人員工薪所得費用扣除標準每月1600元仍維持不變,外籍人員工薪所得費用扣除標準總額由每月4000元調增至每月4800元

  從2006年1月1日起,對國內人員,我市仍然執行每月1600元的工薪所得費用扣除標準,維持不變。

  對外籍人員、港澳臺同胞、華僑,以及遠洋運輸船員、在境外任職或者受雇取得工薪所得的國內個人,由于此前是在每月800元的費用扣除額基礎上再減除3200元的附加減除費用,因此在費用扣除標準提高至每月1600元后,上述人員從2006年1月1日起實際取得的工薪所得,適用的費用減除標準總額由每月4000元調增至每月4800元。

  ●年所得在12萬元以上的個人應當在次年3月底前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全年所得

  高收入者個人自2006年1月1日起,要認真記錄各項收入信息

  修訂后的條例規定,納稅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按照規定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1)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2)從中國境內二處或者二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3)從中國境外取得所得的;(4)取得應納稅所得,沒有扣繳義務人的;(5)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情形。與舊條例相比較,新增“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須自行申報的規定,并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境外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4]044號)規定的“從中國境外取得所得的”須自行申報的規定,也明確列入條例。

  根據條例規定,“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納稅義務人,在年度終了后3個月內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因此,納稅人自2006年1月1日起,應認真記錄各項收入信息(如:收入項目、收入時間、收入額、已代扣所得稅額),如當年取得所得在12萬元以上,應按稅法規定于次年3月底前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年度全部所得。

  ●2006年度所得12萬元以上的個人,將要求在2007年3月底前辦理納稅申報,稅務機關依法為個人情況保密

  未按規定期限辦理申報的個人,最高將處一萬元罰款;不進行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個人,最高將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五倍的罰款

  根據條例規定,我市地方稅務部門將從2007年1月1日起,接受上一年度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個人的納稅申報。2006年度所得12萬元以上的個人,應當在年度終了后3個月內,即2007年1月1日至3月31日期間,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稅務機關將依法為納稅人的情況保密。

  我國此前對有扣繳義務人的個人所得稅采取源泉扣繳的形式,稅法修訂后,稅務機關將對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個人實行按年雙向申報,交叉稽核,以下有關納稅申報的法律責任將有可能加諸個人:

  納稅人未按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和報送納稅資料的,稅務機關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條的規定,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納稅人不進行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一經查實,稅務機關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是偷稅。對納稅人偷稅的,稅務機關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扣繳義務人應當辦理全員全額扣繳申報,單位向個人支付1元的應稅所得也須申報

  我市地方稅務部門將從2006年起逐步推廣扣繳義務人全員全額扣繳申報工作

  個人所得稅全員全額扣繳申報,是指扣繳義務人向個人支付應稅所得時,不論其是否屬于本單位人員、支付的應稅所得是否達到納稅標準,扣繳義務人應當在代扣稅款的次月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其支付應稅所得個人的基本信息、支付所得項目和數額、扣繳稅款數額以及其他相關涉稅信息。

  從2006年1月1日起,我市地方稅務部門將按照國家的有關要求,本著先重點行業、企業,后一般行業、企業,先納入管理后規范的原則,有計劃、有步驟地推進全員全額扣繳申報管理工作。為配合此項工作的開展,當前我市地方稅務部門正在加緊開發新電子稅務系統建設,并將逐步推進扣繳義務人全員全額扣繳申報工作。

  ●扣繳義務人全員全額扣繳申報全面推行后,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以及從中國境內二處或者二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個人收入與納稅信息將受到稅務機關監控

  扣繳義務人按稅法規定進行個人所得稅全員全額扣繳申報后,向個人支付的應稅所得,不論其是否屬于本單位人員、支付的應稅所得是否達到納稅標準,都要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支付應稅所得個人的基本信息和涉稅信息。因此,有扣繳義務人的納稅人的收入與納稅明細信息都將列入稅務部門計算機管理。今后,通過姓名、身份證號碼在一定區域范圍內的計算機自動比對,稅務機關可以充分掌握個人收入與納稅的明細信息,包括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個人,以及從中國境內二處或者二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個人的名單。扣繳義務人申報的上述扣繳信息再與個人自行申報的納稅信息進行雙向對比、印證,可以有效實行對高收入者收入與納稅情況的監控管理。

  從當月境內二處或者二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個人,未按稅法規定在次月7日內自行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合并納稅申報的;以及當年所得

  12萬元以上的個人,未在次年3月底前自行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的,一經稅務機關計算機鎖定,將受到行政處罰。例如:某人1月在A公司取得1200元工資,當月又在B公司取得800元工資,雖然二處均未達納稅標準,但其應當在次月7日內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合并納稅申報。如不申報,將受到行政處罰。

  據悉,在我市地稅部門新電子稅務系統上線,扣繳義務人全員全額扣繳申報全面推行后,納稅人收入與納稅的明細信息全部列入計算機管理,將解決為納稅人開具完稅證明的技術和數據難題。今后為納稅人開具完稅證明將無須向稅務機關提供紙質申報表和單位完稅憑證等歷史資料進行核實,稅務機關可根據納稅人的需要方便快捷地開具完稅證明。

  ●單位為個人繳付和個人繳付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可以繼續從工薪所得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有關規定明確寫入《條例》

  修訂后的條例規定,“按照國家規定,單位為個人繳付和個人繳付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從納稅義務人的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其實,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有關規范性文件早已發布上述規定,此次明確列入條例,從法規上加強了對個人基本權益的制度保障。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金養老保險金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7]144號)規定,“企業和個人按照國家或地方政府規定的比例提取并向指定金融機構實際繳付的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金、基本養老保險金,不計入個人當期的工資、薪金收入,免予征收個人所得稅。超過國家或地方政府規定的比例繳付的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金、基本養老保險金,應將其超過部分并入個人當期的工資、薪金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個人領取原提存的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金、基本養老保險金時,免予征收個人所得稅。”《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失業保險費(金)

  征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0〕83號)規定,“城鎮企業事業單位及其職工個人按照《失業保險條例》(1999年1月22日國務院令第258號)規定的比例,實際繳付的失業保險費,均不計入職工個人當期的工資、薪金收入,免予征收個人所得稅。超過上述規定的比例繳付失業保險費的,應將其超過規定比例繳付的部分計入職工個人當期的工資、薪金收入,依法計征個人所得稅。具備《失業保險條例》規定條件的失業人員,領取的失業保險金,免予征收個人所得稅”。上述規定仍然繼續有效。

  應當注意的是,上述可以從個人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的免稅保險金均是指向有關機構實際繳付的部分。但是,個人取得單位實際發放的工資薪金中通常已經剔出上述已實際繳付的免稅保險金,即已經不在個人實際取得的收入金額中,因此在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時,如有上述情況,則不應再次從應納稅所得額中虛扣。例如:單位為個人繳付免稅保險金200元和個人繳付免稅保險金100元后,個人實際取得的工資3000元。由于個人到手的工資已經扣除了免稅保險金,因此應就3000元工資計稅,不得再扣除免稅保險金。

  對單位為職工個人購買商業性補充養老保險、企業補充養老保險、

企業年金等各種免稅之外的保險金,應在企業向保險公司繳付時(即該保險落到被保險人的保險帳戶)并入員工當期的工資收入,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稅款由企業負責代扣代繳。因各種原因退保,個人未取得實際收入的,已繳納的個人所得稅應予以退回。

  ●免稅津貼、補貼的扣除范圍被嚴格限定,國家將對有關津貼、補貼扣除的免稅政策進行清理,各地將不得擅自擴大執行范圍

  根據條例規定,免稅津貼、補貼的扣除范圍,是指按照國務院規定發給的政府特殊津貼、院士津貼、資深院士津貼,以及國務院規定免納個人所得稅的其他補貼、津貼。在全國統一工薪所得費用減除標準的基礎上,國家將對有關津貼、補貼扣除的免稅政策進行清理。上述規定明確了免稅津貼、補貼的扣除范圍,各地將不得擅自規定免稅項目和擴大執行范圍。個稅法修訂后,對于工資薪金所得,稅務機關將根據國家稅法的統一規定,嚴格按照“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的政策口徑掌握執行。除國家統一規定減免稅項目外,工資、薪金所得范圍內的全部收入,應一律照章征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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