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報實習生 王沁 記者 殷正明
修訂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已于今年1月1日起施行,新《條例》第36條規定:“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納稅義務人,在年度終了后3個月內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記者昨日發現一些網友對此提出了不少疑問,記者為此采訪了一些專家。
12萬元包括“四金”
新《條例》第25條規定,按國家規定,單位為個人繳付和個人繳付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從納稅義務人的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這“三險一金”在上海通稱“四金”,條例中所說的“年所得12萬元”,是否包括“四金”呢?
上海財經大學公共經濟與管理學院博士生導師胡怡建教授認為,“所得”和“應納稅所得”是兩個不同的概念。新《條例》第36條規定的對象是“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納稅義務人”,這里的“年所得”并非“應納稅所得”,應該包括“四金”和基本生活成本。
新《條例》第18條所提“按月減除1600元”,也僅是從“應納稅所得”中減除,而不是從“年所得”中減除。
彩票中獎屬“年所得”
新《條例》第10條中規定,個人取得的應納稅所得,包括現金、實物和有價證券。上海市喬文律師事務所主任韓喬文認為,個人取得的應納稅所得是指合法、正常所得,有些人有“灰色收入”、“黑色收入”,這不是應納稅所得的正常外延,不是僅作了納稅申報就可了事,而要追究其相應法律責任。
韓喬文說,“年所得”包括經常性收入,也包括彩票中獎、購物中獎和儲蓄利息等偶爾所得。彩票中獎、購物中獎和儲蓄利息等這類偶爾所得中,凡稅后所得,都應列入“年所得12萬元”之中,但避免重復計算。
目前不少單位為員工繳付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等,有的還為員工購買返回式人壽保險,這類保險費是否屬于高收入人群的“年所得”?應當明確界定。
實物繳個稅不易界定
新《條例》第10條中還規定,所得為實物的,應按照取得的憑證上所注明的價格計算應納稅所得額;無憑證的實物或憑證上所注明的價格明顯偏低,由主管稅務機關參照當地的市場價格核定應納稅所得額。
胡怡建教授表示,從新《條例》第10條規定看,應納稅實物的價值并沒有明確規定。也就是說,理論上,一切實物,大到住房、汽車,小到肥皂、毛巾,以及職工休假、療養、參加單位組織的免費旅游、年終聯歡會抽到的獎品,都在這個范圍內。但若進入實際操作,難度很大,要具體分辨是否獎勵性質的實物。中秋節發到4只月餅,沒有拿到發票或其它憑證,怎么納稅?
韓喬文律師認為,單位發的許多實物,有些是普通員工都能享受到的福利,例如月餅;有些是按規定發放的勞防用品,例如鹽汽水。這些“小件”不能與住房、電腦、汽車等“大件”相提并論,明顯不宜列為個稅稽征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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