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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稅起征點銜接規定發布


http://whmsebhyy.com 2005年12月15日 09:16 京華時報

  新華社北京12月14日電 (記者 陳二厚) 國家稅務總局14日明確,自2006年1月1日起,納稅人實際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應適用新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標準每月1600元,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根據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全體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2006年1月1日起,工資、薪金所得費用扣除標準將從每月800元提高到每月1
600元。為使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和基層稅務機關正確理解執行新修訂的個人所得稅法,稅務總局專門下發了《關于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政策銜接問題的通知》,就費用扣除標準調整后的銜接問題進行了明確。

  通知規定,2005年12月31日(含)前,納稅人實際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無論稅款是否在2006年1月1日以后入庫,均應適用原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標準每月800元,計算繳納

個人所得稅。自2006年1月1日起,納稅人實際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應適用新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標準每月1600元,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為使公眾更清晰地了解這一調整,記者請稅務總局有關負責人舉例說明如下:

  某單位于2005年12月28日向一員工發放當年12月份的工資1300元,并扣繳其應納的個人所得稅款,在2006年1月5日繳入國庫。由于該納稅人實際取得工資的時間是2005年12月31日(含)之前,因此,應適用800元的費用扣除標準來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即扣繳個人所得稅25元。

  該單位又于2006年1月9日向該員工發放2006年1月份的工資1400元,按照規定,這筆在2006年1月1日以后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在計算個人所得稅時可減除費用1600元,因此不用繳納個人所得稅。

  2006年1月12日,該單位再向該員工發放年終一次性獎金5000元,由于該員工當月工資薪金所得低于1600元(只有1400元),因此,應將年終一次性獎金減除當月工資與費用扣除額1600元之間的差額后,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即應扣繳個人所得稅240元。計算過程為:應納稅所得額:5000-(1600-1400)=4800元;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應納稅所得額4800元除以12后為400元,適用稅率為5%,速算扣除數為0;應納稅額:4800×5%=240元。

  ●專家觀點

  “下發薪”納稅

  規定不明確

  

國家稅務總局昨天發布的通知引起了人們的疑問,究竟是當月工資下月發執行新稅制呢還是不執行新稅制?中央財經大學財政與公共管理學院副院長劉桓昨天告訴記者:對于明年1月份發放今年12月份工資即“下發薪”該如何納稅的問題,他難以從文件得到解答。

  稅務總局文件所舉的兩個例子均是“上發薪”,未涉及“下發薪”。劉桓表示,對于北京廣泛存在著“下發薪”的情況,國家稅務總局應該拿出更明確的細則。此外,文件使用的“實際取得”的說法,這是否意味按照納稅人實際拿到錢的時間來確定屬于年前還是年后?中國人民大學財政金融學院副院長趙錫軍昨天對此表示,他難以從文件的字面意思上得到準確的解釋。  晨報記者 李若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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