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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飲食行業征稅指引規定 打包與外賣分別計稅


http://whmsebhyy.com 2005年11月08日 13:38 信息時報

  時報訊 (記者 游星宇 通訊員 媛媛 張瑩) 為加強和規范飲食行業的管理,避免各地區對飲食行業在稅收征管方面出現尺度不一的情況,近日廣州市地稅局制定了《廣州市飲食行業征稅指引》(以下簡稱“《指引》”),對經營餐飲行業的納稅人如何確定計稅營業額、發票管理、征稅方式、收入及成本核定和法律責任等內容作出詳盡規定。據了解,此次出臺的飲食行業征稅指引,是廣州市地稅局首次為加強某個行業的稅收管理而專門作出的綜合政策規定,并對“打包”和“外賣” 等計稅營業額作出了詳細的規定。

  “打包”商品須繳納營業稅

  按照《指引》規定,飲食企業的計稅營業額為向顧客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包括同時提供煙酒、飲料、副食品及其他貨物所收取的價款,而不論顧客是否在現場消費。也就是說,消費者在酒樓飯館用餐時,“打包”的食品、煙酒、飲料等,均一并計入經營者的營業額中計算繳納營業稅。餐飲企業在飲食場所以外設置的“外賣點”銷售的食品、煙酒、飲料等行為,不屬于營業稅的征稅范圍,其銷售額不計入飲食業的計稅營業額。

  加強飲食業賬簿管理

  《指引》規定,飲食業經營者應國家有關規定設置賬簿,規模較小又無建賬能力的經營者,可以委托中介機構代理記賬和建賬。對年營業收入超過1500萬元,且財務賬冊健全,能夠正確核算盈虧的餐飲企業,應采用查賬征收方式。

  根據《指引》,2005年我市飲食業應稅所得稅率為8%~10%,則企業所得稅預繳率=應稅所得率×適應稅率(18%、27%或33%)稅務機關每年根據具體情況適當調整應稅所得稅率。核定征收方式包括定率征收和定期定額征收這兩種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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