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擔保獲利按20%征個稅 | |||||||||
---|---|---|---|---|---|---|---|---|---|
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7月25日 09:02 新快報 | |||||||||
新快報訊 (記者 葉志明 通訊員 王媛媛) 記者昨日獲悉,廣州市地稅局明確,個人為單位或他人提供擔保獲得報酬,應按“其他所得”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李先生是一家公司的董事長,其屬下一分公司近日開展業務時需要李先生提供擔保。在李先生的擔保下,分公司順利完成了業務,分公司為了感謝李先生,給他支付了20000元報酬。可是李先生實際拿到的酬金只有16000元,近日李先生就此向地稅局咨詢。
針對此問題,廣州地稅局回復稱,:按照有關稅收政策規定,“個人為單位或他人提供擔保獲得報酬,應按照“其他所得”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稅率為20%,稅款由支付所得的單位或個人代扣代繳。因此,李先生提供擔保取得的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4000元(20000×20%)。該筆稅款已由李先生屬下的分公司代扣代繳。 (觀宇/編制)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