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記者 趙鵬) 今后,本市包括從被投資方收取的股份紅利、單位間資金拆借等12種行為在內,可以不征收營業稅,相關單位可為被收費者開具財政票據,而無須開具發票。昨天,市財政局公布了《關于財政性票據管理和使用有關問題的通知》。
市財政局表示,此舉將進一步加強本市財政性票據的監督管理,規范票據使用行為。新規定此次明確規定,今后有12種行為可以不征收營業稅,相關單位經本市財政部門批準
后,可使用財政性票據。據了解,這包括了從被投資方收取的股份紅利、單位之間的資金拆借行為等。
此次,本市財政部門同時明確,還有四大類行為將不得使用北京市行政事業單位統一銀錢收據,分別是單位收取的經國家或本市下發不征收營業稅收費項目內的收費;社會團體收取會費收入,須使用《北京市社會團體會費統一收據》;單位接受社會捐贈收入的行為,應開具《北京市接受捐贈專用收款收據》;以及組織展覽、展銷會收取的攤位費等9種應稅行為,應開具由稅務機關監制的發票。
財政部門透露,今后本市財政部門開始改變票據檢查方式,將以往采取的年度集中檢查改為“驗舊購新”。凡2004年收費及票據年審合格的單位,每次在新購票據時,須到財政部門審驗合格后,方可購領新票據。同時,在本通知出臺后,原有關財政性票據管理辦法與本通知抵觸的,一律執行本通知的規定。
《京華時報》(2005年7月12日第A0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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