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適用房出租不宜征個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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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6月28日 08:09 新京報 | ||||||||
針對目前北京經濟適用房所呈現出的豪華“大戶型”、“高租售率”等問題,市建委有關負責人日前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今后要對違規購買和租售經濟適用房的人,采取勒令補足地價款、征收個人所得稅等政策。 應該說,有關部門出臺上述舉措的良好動機是不難理解的。但是,筆者認為,盡管對經濟適用房出租擬征收個稅用意明顯,意義積極,但我們同時必須看到的是,這種舉措卻在
一方面,即使那些出租經濟適用房者確實就是通過各種非法手段騙購來的房子,但我們依然不能對其進行征稅。因為通過弄虛作假、隱瞞家庭收入和住房條件達到了認購經濟適用房的行為,使真正符合要求的人買不到經濟適用房,使得國家的社會保障政策難以實現,這實際上就不僅明顯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也在不同程度上直接侵犯了相關的行政規定———欺騙了相關的審批部門;并且對開發商構成了一定的欺詐,造成了一定的經濟損失。也就是說,騙購經濟適用房本身就不是一個合法的法律行為,其實際上就應該分別承當行政、民事、刑事等多種法律責任。 而無論是根據我國的立法精神來看,還是根據目前我國稅法和個人所得稅的征收法律法規來看,只有那些合法的個人所得,才能構成個稅征收的基礎。那些非法的、明顯有違社會公序良俗、違背國家和社會利益的個人收入,都不可能成為個人所得稅的征收基礎。因此,筆者認為,在規范經濟適用房的各種辦法當中,對出租經濟適用房者征收個人所得稅,顯然不是一個有效、合理和合法的辦法。實際上,如果啟動對經濟適用房出租者征收個人所得稅的程序,那么,實際上就等于變相承認了那種非法騙購經濟適用房者的非法行為的合法性。而如此一來,其不僅對于整個經濟適用房的規范整頓活動毫無益處,而且也會對整個國家的法治建設構成實際上的損傷。因為法治建設必須要求形式正義和程序正義的有機統一。 □阮占江(北京記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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