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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購置稅政策簡介


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6月27日 11:48 深圳特區報

  ◆車輛購置稅的計稅依據:

  指應稅車輛的價格,即計稅價格。計稅依據的確定有以下幾種情況:(1)納稅人購買自用應稅車輛的計稅價格,為納稅人購買應稅車輛而支付給銷售者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不包括增值稅稅款。(2)納稅人進口自用應稅車輛的計稅價格=關稅完稅價格+關稅+消費稅。例如:某納稅人從美國進口汽車一輛,到岸價格為2.5萬美元,繳納進口關稅61500元,
消費稅23174元,納稅人進行車輛購置稅納稅申報當日人民銀行公布的基準匯價為1美元=8.20元人民幣,那么,該納稅人進口車輛應繳納的車購稅=(25000×8.20+61500+23174)×10%=28967.4元。(3)納稅人自產、受贈、獲獎和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的應稅車輛的計稅價格,參照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最低計稅價格核定。

  ◆所謂“價外費用”:

  指銷售方價外向納稅人收取的基金、集資費、返還利潤、補貼、違約金(延期付款利息)和手續費、包裝費、儲存費、優質費、運輸裝卸費、保管費、代收款項、代墊款項以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

  (戴奔石裕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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