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納稅人可以申領完稅證明 投資經營所得除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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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6月08日 07:24 新聞晨報 | ||||||||
記者 殷正明 晨報訊 日前,本市稅務部門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制訂了上海市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明細申報暫行辦法。這一辦法下月1日起實施后,稅務機關將為每位納稅義務人提供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完稅證明。
按規定,在推廣初期,稅務機關將在年度終了后的3個月內,為每一位納稅義務人提供匯總的完稅證明。以后爭取每半年并逐步過渡到納稅人按規定的納稅申報期申報繳納稅款后,稅務機關即為納稅義務人提供完稅證明。 對2004年已實行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明細申報的,稅務機關將在今年第3季度內為所有納稅義務人提供2004年度明細申報所屬期實際繳納個人所得稅的完稅證明。另外,納稅義務人因特殊需要要求取得完稅證明的,可攜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向主管稅務機關的征收部門申請開具相應期間實際繳納個人所得稅的完稅證明。 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明細申報的實施對象是依法進行納稅申報的所有扣繳義務人。扣繳義務人向個人支付個人所得稅法第二條規定的應稅收入時,不論取得收入的個人是否屬于本單位人員,也不論支付的應稅收入扣除規定的費用標準后是否納稅,均應如實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支付個人收入的明細資料。但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儲蓄機構向儲戶支付的儲蓄存款利息所得;證券兌付機構向企業債券持有人兌付的企業債券利息所得等除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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