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香港富人避稅談納稅籌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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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5月25日 18:58 證券日報 | ||||||||
我國法律界巨擎江平教授在《中國財經法律論壇》上講過這樣一個故事:“香港有一個富人,他在生前委托了律師做了十五、六個信托文件,而這十五、六個信托文件做了以后居然避了遺產稅,一分錢都不交,香港政府提起了訴訟,一審,二審都是香港政府勝訴,到了三審的時候是香港政府敗訴了。”怎么回事呢? 我們知道,由于各國的政治、法律、經濟、資源、社會、歷史、人文環境等各方面不
這就是我們要談的納稅籌劃問題。 目前世界上對納稅籌劃沒有一個統一的定義,更沒有什么是合法納稅籌劃的范圍界定,實踐中,一般是將合法的納稅籌劃定義為節稅、將不違法的納稅籌劃定義為避稅,將違法的納稅籌劃定義為偷稅。 節稅是指納稅人在不違反稅法立法精神的前提下,通過合法手段充分利用稅收優惠政策以規避納稅義務的一種行為。 避稅是指納稅人利用不同國家或地區、不同所有制、不同稅種的稅收制度差異,甚至稅制要素的差異、漏洞、特例、缺陷等,通過對自身經營、投資、理財等活動的精心安排,以期達到納稅義務最小化的經濟行為。稅法漏洞是指稅法中由于各種原因遺漏的規定或規定的不完善之處;稅法特例是指在稅法中因政策需要對特殊情況所作的某種優惠規定;稅法缺陷是指稅法規定的錯誤之處。 香港富人的納稅籌劃行為就屬于避稅,避稅不違反稅法的相關規定,以鉆稅制漏洞的方式經過了巧妙安排,打的是稅法的檫邊球,從法律程序上看,每一步都是合法的,因此,站在法律的角度審視避稅行為,要作出違法判決是與法無據的,正如香港法院的判決一樣,法院不能認定該避稅行為違法。 逃稅是負有法定義務,而千方百計避免納稅義務,實質是偷稅。 目前國際上的避稅與反避稅斗爭愈演愈烈,國際避稅活動不僅在數量上有增無減,而且手段不斷翻新,由于避稅行為給國家的財政造成巨大損失,因此許多國家紛紛采取措施反避稅,通過完善稅制,制定限制措施,如制定主體轉移的條件;轉讓定價調整;防止避稅地避稅措施;加強征管措施等等。 我國國內的避稅與反避稅也是在逐步的發展,國家稅務總局(國稅函[2005]239 號)作出了2005年反避稅工作的部署。但是,我國目前只對轉讓定價訂有專項法規,在避稅港避稅、濫用稅收協定、資本弱化避稅等方面的稅收限制還是一片空白。隨著經濟全球化和加入WTO,我國將進一步對外開放,避稅與反避稅斗爭還將繼續發展。 不完善的稅制有待完善,在完善前被避稅人鉆了空子,一方面導致政府稅收收入直接減少,另一方面也有利于發現漏洞,促進完善稅制,杜塞漏洞,加強征管。對已經發生的避稅行為該如何處置,站在法律的角度,按照稅法的基本原則:稅收法律主義原則、稅法的適用原則、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避稅人避稅行為的當時,沒有稅法規定的納稅義務,就不應當被課稅、不應當事后被依據新的法規來處罰,這是法制化的體現。文章寫到這里,我們就更深刻地理解了江平教授在引用了香港富人規避遺產稅的案例后所作的結論:“法律在某種意義上來說就是一個程序化的東西,法律化就是程序化,如果沒有一個明確的程序化操作規定,我們也可以說這是一個很不完善的法制的環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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