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期權下半年征個稅 財政部稅務總局明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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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4月20日 14:42 武漢晨報 | |||||||||
據《北京青年報》報道 近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下發通知,從2005年7月1日起,企業員工參與企業股票期權計劃在“行權”時,當日“施權價”與公平市場價的差額,應按“工資、薪金所得”適用的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據介紹,“企業員工股票期權”,指上市公司按照規定的程序授予本公司及其控股企業員工的一項權利。該權利允許被授權員工在未來時間內以某一特定價格購買本公司一定數
中央財經大學財政與公共管理學院副院長劉桓認為,該項政策出臺,體現兩方面的意圖:其一,政策針對的是“企業內部職工股”,而非股民在流通市場上買賣股票的所得。對于普通股民在流通市場的所得,基于保護資本市場及其投資者利益的考慮,目前并不征收個人所得稅;其二,企業員工由股票期權獲得收益,與流通市場獲利不同,基本沒有風險可言,對這一部分所得征稅,也體現稅務總局在進一步收緊稅收征管籬笆,這是逐步加強個稅征管的一個步驟。 -舉例 某公司于2002年1月1日授予某高管5萬股股票期權,行使期限為10年,約定價格為當年1元/股。如果到了2005年1月1日,公司上市或股票價格上漲到10元/股,該高管人員可以按1元/股購進,再按10元/股賣出,獲利45萬元。按照個人所得稅稅率表,適用45%稅率,應納個人所得稅為450000×45%-15375=1871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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