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發票大案看中國稅收制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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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1月16日 15:44 《會計師》雜志 | |||||||||
2005年11月29日,長沙市公安局、國稅局、地稅局聯合宣布了建國以來破獲的最大宗的“1.13”假發票案件,查出的假發票票面金額高達3411.7億元。緣何發票管理漏洞百出?又緣何假發票成為公安機關屢禁不止、卻又無可奈何的問題? 從發票大案看中國稅收制度的弊端
◎ 文/李繼友 隨著長沙假發票案的破獲,假發票又成為眾多人議論的話題。在國家稅務總局公布的“2004年十大涉稅案件”中有六件存在制售假發票的行為,假發票的猖獗已經嚴重影響到我國的社會經濟秩序,不得不引起我們的深思。顯而易見,在犯罪份子瘋狂制造假發票的背后一定存在著數額巨大的“需求市場”,那么為什么為數眾多的企業要鋌而走險去購買假發票來達到偷逃稅款的目的呢?筆者認為:其原因有三:其一,現行稅收制度的不合理性導致納稅人負擔過重,嚴重超出其承受能力。其二,我國實行的“以票抵稅”的發票稅收制度自身存在很大漏洞。其三,稅收征管制度不合理。 根源:納稅人稅收負擔過重,稅收杠桿失衡 我國現行的稅收制度過分強調稅收的“聚財”功能,而沒有考慮納稅人的承受能力,表面上增加了國家的稅收,實際上背道而馳,導致納稅人負擔過重。而發票作為財務核算和稅務稽查的重要依據,成為決定納稅人納稅額度的關鍵鏈條。可抵扣的發票額度直接影響到企業需繳納的主要稅種的應納稅額。 在增值稅方面,由于受某些行業本身特點的限制,部分企業的進項稅額很少,如煤炭行業,導致企業稅收增值稅負擔偏重,嚴重超出了企業自身的心理承受能力。企業為了減輕稅收負擔,不惜手段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惡意抵扣進項稅額,以達到少納稅款的目的。 在企業所得稅方面,國家采用所得稅稅前扣除的辦法,但又對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的項目和標準進行了諸多限制,而這些限定并沒有從企業的經營實際去考慮。這樣在本來就已經很高的33%的稅率前提下,很多企業經營活動中不可缺少的行為,如商業回扣等卻無法在所得稅前扣除。另外,國家規定的有關扣除項目標準也與實際情況相背離,如實際企業發放給員工的工資已經遠遠超出計稅工資的扣除標準,多出的部分就要進行納稅調整,無形中增加了企業的稅收負擔,部分企業便采用超出部分以報銷的方式發放給員工,間接導致企業購買發票。 在營業稅方面,也存在著納稅人負擔過重的情況,如大部分娛樂企業的稅率為20%。但根據調查,娛樂業企業心理的承受稅率不超過5%。面對相對過高的稅負,娛樂業為顧客開具虛假發票的情況屢見不鮮。而顧客對假發票的識別能力也非常有限,大多數情況下無法識別發票的真偽。 總之,由于國家對企業征稅的整體負擔過重,導致企業不堪重負。在這種情況下,部分企業想盡辦法增加成本費用支出,隱匿收入。發票在財務核算中和稅務稽查中的特殊作用,使之成為企業偷逃稅款能夠披上“合法外衣”的重要手段,在正規發票取得比較困難的情況下,假發票便粉墨登場,形成了巨大的“需求市場”。 “以票抵稅”漏洞百出,發票稅收亟待解決 發票是財務會計核算的原始憑證和稅務稽查的重要依據,由于過分強調“以票抵稅”,導致發票成為企業之間進行商事活動的惟一憑證,只要取得發票就代表著一項經營活動的存在或終結。這樣,發票就成為整個稅收體系中最重要的鏈條,同時也是最薄弱的環節。“牽一發而動全身”,整個企業的收支情況都會因為發票的取得而改變,企業如果想偷逃稅款,只要取得發票,便萬事大吉,茍且之事就可以堂而皇之。巨大的經濟利益誘發企業千方百計去取得發票。另外,部分行業由于面對群體的特殊性,不需要或很少開具發票。如裝飾行業,有的企業便采取“不開票不入賬”的情況,隱匿收入變得非常容易。由于我國的稅務機關普遍存在“查稅看票”的情況,而從不對企業的經營狀況,資金收支情況進行監管,導致國家稅收的流失。 在一些西方國家,發票不是證明企業經營活動的惟一憑證。除了對發票進行監管外,國家規定企業在經營活動中不允許動用大數量的現金,企業的經營活動中資金的流入和流出都必須通過銀行進行,稅務機關通過銀行對企業資金的流入流出狀況進行監測。這樣保證了企業經營活動的真實性,同時弱化了發票的“一票千金”的地位,使得發票恢復了僅是作為“書面證明”的作用。 在發票稅收下,決定了不可能有真正意義上的依法治稅,因為發票的合法性尚待商榷。在發票稅收下,稅收不能真正反作用于經濟。由于發票的種種缺陷,納稅人"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賬簿、計賬憑證,或者在賬簿上多列支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偷稅情況始終存在,且無法避免。 稅收征管制度不合理 目前我國稅收征管方式設計上,存在許多不合理。主要體現為,稅收制度是站在方便管理者征收的角度設計,不是從方便國民的角度和方便企業的角度出發。比如在目前的個人所得稅征收方式上,采用的是單位代扣代繳,一刀切的形式。這樣的情況下對于家庭負擔比較重的個人,通過購買發票抵扣費用來代替工資,從而減少工資的額度,達到少繳納個人所得稅目的想法就相對比較強烈。 綜上所述,要想從根本上解決假發票泛濫的問題,除了公安機關加大打擊力度外,必須從根本上杜絕假發票賴以生存的“需求市場”。這就需要在稅制和征管方式設計觀念上有所轉變,減輕納稅人的過重負擔,合理設計征管流程和征管方式,只有解決了稅收體制中的諸多弊端,才能實現真正的依法治稅。A (作者為北京致通振業稅收籌劃事務所有限公司董事長) 從假發票案件看我國發票稅收制度的合理性 ◎ 文/管強 發票是我國經濟交往中基本的商事憑證,是記錄經營活動的一種書面證明,是在購銷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中開具、收取的收付款憑證。然而,應當看到的一個現象是,每年國家稅務總局公布的十大涉稅違法案件中,都至少有一半以上屬于制售、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其他發票的發票違法案件,這使得我們不得不思考這樣一個問題:在制度設計上旨在加強財務管理,保障國家稅收收入的發票制度與現行如此猖獗的假發票案件有何關系?發票稅收制度的存在到底能發揮多大的作用?我們有理由質疑發票稅收的合理性。 發票稅收是否合理? 我國現行的稅收是主要依靠發票來承載和反映稅收的稅收制度,一般稱之為發票稅收。在發票稅收下,不僅征稅憑票,退稅也憑票。盡管發票在我國是計稅的重要依據,但發票卻不是真正的法律證據,要真正求證經濟活動事項本身的合法性和真實性,惟有對照貨幣資金的真實往來和實際運作。在任何情況下,發票都不能作為移送、起訴和宣判的關鍵。 由此可見,正是因為發票本身的特性,決定了“以票定稅”這種發票稅收制度從根本上說是不合理的。也恰恰是因為發票稅收制度的存在,才從根源上導致了目前發票虛開、造假現象的屢禁不止以及納稅人合法利益的損害。概括地說,發票稅收的不合理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 首先,在發票稅收制度下,發票是決定納稅人稅負高低的惟一“合法”計稅依據。納稅人都有著減少稅款支出、維護自身利益的天然本性,即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要求。正是由此,在當前納稅人使用假發票或“真票假用”(這里咱們姑且都稱之為假發票)的收益遠大于成本的前提下,一些納稅人對于假發票的所謂“黑色需求”必然導致發票制假、販賣的大肆蔓延。 其次,發票稅收制度下假發票的存在使得納稅人承擔了一部分本應由國家承擔的責任,造成了自身利益的不必要的損失。國家為了維護自身的稅收利益,保障稅收收入的及時入庫,同時也為了制止納稅人使用假發票,從政策上直接規定了納稅人取得各類假發票不得作為稅款抵扣的憑證,而不區分納稅人取得假發票的主觀意愿和是否確實存在此項經濟業務。這種簡單的一刀切的規定,誠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打擊納稅人對于假發票的需求,但這種只關注發票真假而不看重經濟業務本身的政策導向恰恰也是以票定稅發票稅收制度的一種體現與強化,無異于是將本應由征稅機關承擔的打擊控制假發票的責任轉移給了納稅人,由納稅人額外地承擔了辨別區分真假發票的義務。這種制度設計下,納稅人很可能因為在沒有防范的情況下因取得假發票而使本來真實的業務無法合法地抵扣稅款,無形中承擔了非主觀意愿的情況下取得假發票的經濟損失。 再次,現行的發票稅收制度賦予了發票太多的功能,發票即是稅款,稅款即是發票。但發票既不是貨幣,又不是有價證券,卻承擔了貨幣和有價證券的職能,可以說功能與地位明顯不對稱。這恰恰又是發票稅收制度設計本身的一大不合理之處。與此相對應,發票的主管機關---稅務機關權力有限,也很難承擔發票肩上的諸多重任。因此,僅靠稅務機關來行使現行發票稅收制度下發票的諸多職能實屬困難。 由此觀之,我們不難得出如下結論:在發票稅收制度下,不可能有真正意義的依法治稅,因為發票的合法性尚待商榷。在發票稅收制度下,稅收不能真正反作用于經濟。由于發票的種種缺陷,納稅人的偷稅情況將始終存在,且無法避免。在發票稅收制度下,不可能真正做到效率優先。不論是手工方式,還是金稅工程,發票的運作無非是貨幣資金運作的翻版。因此,發票的運作始終是一種重復和浪費。 “存在即為合理”的現狀下如何對待假發票 在質疑了現行發票稅收制度的不合理性之后,我們又不得不思考這樣一個問題:既然我國目前還不能廢除發票制度,在這種存在即為合理的現狀下,我們應當如何整頓發票市場,盡量減少發票犯罪的可能性呢? 首先,加大對制造假發票的犯罪分子的打擊力度。目前我國相關法律規定:非法制售假發票的起刑點是25份以上。這樣就只能根據犯罪分子制造多少份發票來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現有法律規定,最多只能判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5萬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金。從打擊角度來理解,國家對假發票犯罪從定罪量刑這個標準來看,處罰力度遠遠不夠。 其次,加大對于故意使用假發票的單位和個人的懲處力度。我國目前對于發現使用假發票的單位和個人多以罰金來制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規定,使用假發票者,僅被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處罰力度不足往往會使很多人鋌而走險。因此,在發現單位和個人使用假發票的時候,應當調查他們購買發票的動機是什么,比如說對于為了虛增成本,以此減少利潤,達到偷稅目的的企業,應當按偷稅追究刑事責任。另一方面,如果說是一些公務人員,為了侵吞國家的財產,去購買一些假的發票拿去報銷,就構成職務犯罪了。對于這些問題,均應當依法追究個人和單位的責任,以法律作為保障的根本。 再次,建立真正的貨幣資金電子化的現代稅收是治理之本。在市場經濟體制下,一切商業行為均圍繞經濟進行,而經濟利益又依賴于貨幣資金的往來運作產生聯系和發揮作用,離開了貨幣資金的往來運作,市場經濟將沒有任何存在價值和意義。因此,只有牢牢抓住貨幣資金的往來運作,牢牢抓住貨幣資金的產生和發展,才能真正抓住市場經濟發展的靈魂,才能真正把握現代稅收制度前進的方向。貨幣資金電子化對社會經濟領域所有貨幣資金全方位、全過程的管理和監控,決定了現代稅收應是貨幣資金電子化的稅收。只有貨幣資金電子化的稅收,才能全面有效地解決發票稅收面臨的諸多問題,成為真正的現代稅收。 (作者為中瑞華恒稅務師事務所總裁助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