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記者孫雪梅)前天,本市發布公租房建設和管理細則,其中稱外省市來京人員在北京穩定工作一定年限可申請公租房。昨天有媒體報道,在北京工作一年的外地戶籍工作者,就可能在部分區縣申請到公租房。對此,市住建委相關負責人昨天表示,該報道是對公租房管理細則的誤讀,對于外省市來京人員申請公租房的年限要求,并沒有全市統一的標準,也不存在最短期限為一年的說法。
昨天有媒體報道稱,一名在北京工作僅一年的外地戶籍工作者,有可能在部分區縣申請到公租房。具體的政策要各區縣依照自身情況確定。各區縣可以根據本區縣的產業發展、人口資源環境承載力及住房保障能力等因素確定,最短期限為一年。
在前天發布的公租房管理細則中規定,外省市來京連續穩定工作一定年限,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有穩定收入,能夠提供同期暫住證明、繳納住房公積金證明或參加社會保險證明,本人及家庭成員在本市均無住房的人員可以申請公租房。對于工作年限,細則中并沒有全市統一的規定標準。
市住建委相關負責人解釋稱,對于各區縣制定標準,市里并沒有設置最短期限,“這次把具體標準的權限放給各區縣,主要是因為各區縣的實際情況不同。比如舊城區,本身就要疏解人口,那么標準有可能就會定得高一些。而一些新城由于有產業園區等,要吸引外來人才,標準有可能就會寬一些。這樣各自制定標準更為符合實際需求。”
據記者了解,公租房細則公布后,各區縣將根據自身實際情況,確定外地來京人員的準入門檻。在區縣公布準入標準后,外地來京人員可向工作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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