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報記者 李云芳
因ATM機被不法分子安裝了針孔攝像機,趙先生在取款時被竊去卡號和密碼,此后卡內6萬多元被盜。交涉未果后,趙先生將發卡行告上法院,溫州市龍灣區法院日前一審判決發卡行承擔全部責任,賠償趙先生損失60590元及利息。
警方:
嫌犯復制銀行卡取款
2009年11月,趙先生在溫州某銀行海城支行辦理借記卡。去年6月27日,他在深圳市一家建設銀行的ATM機上取款2500元,并被扣29元手續費,賬戶尚存60785.03元。當年7月6日,他再去取錢時,發現賬戶上僅存195.03元。向銀行查詢得知:6月27日夜到次日中午,他帶在身邊的借記卡在東莞農商銀行、東莞農業銀行等的取款機上轉賬、取款,在廣州開平一家珠寶公司消費,合計60590元。
趙先生隨即向深圳市公安局萬豐派出所報案。警方偵查發現,就在趙先生6月27日取款前10多分鐘,兩名犯罪嫌疑人在其取款的ATM機上安裝了電腦芯片、電子針孔攝像機,盜取并復制了他的借記卡信息。
法院:
銀行未能保障存款安全
龍灣區法庭審理認為,趙先生將錢存在被告處,雙方已形成儲蓄存款合同關系。趙先生在ATM機上正常操作,在其銀行卡被竊密并復制的過程中不存在過錯。被告認為趙先生存在失密行為,但未舉證,不予采信。本案涉及的深圳建行、東莞農商銀行、東莞農業銀行作為代付人,與被告系委托代理關系,其行為后果應由被告承擔。銀行應對ATM機及周邊環境進行維護和管理,確保交易場所安全,但深圳建行對ATM機疏于管理、維護,未能及時發現、拆除犯罪嫌疑人安裝的工具,造成原告銀行卡信息被竊,存在過錯。
同時,銀行卡有關《章程》中“凡密碼相符的借記卡交易均視為持卡人本人或本人授權的合法交易,因密碼泄密造成的經濟損失由持卡人自行負責”的規定,其適用存在前提,即使用真實的銀行卡和正確的密碼;對偽造的銀行卡,沒有適用該約定的余地。東莞農業銀行、東莞農商銀行無法識別偽造的銀行卡,造成原告經濟損失,明顯存在過錯。因此,對原告銀行卡信息、密碼泄露及存款被盜取,被告未能盡到保障原告存款安全的義務,存在過錯,應賠償原告損失60590元及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