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文提要)專家們應該花精力研究的不是黃金周該不該廢除,而是帶薪休假制度如何能確保實行。
文 本刊記者/邢 力
呼吁取消“十一”黃金周的專家擺出的理由無非這么三條:第一,黃金周使得交通、住宿、景區超負荷運作,進而帶來資源緊張和環境破壞,得不償失;第二,與其大黃金周集中出游,不如分成若干個小黃金周,一樣可以讓民眾得到休息;第三,解決民眾休憩旅游的根本辦法還是帶薪休假,黃金周只是應急之策,難以長久維持。綜上所述,十一黃金周可休矣。
黃金周意義重大
第一個理由看似振振有詞,實則以偏概全:難道國民旅游休閑資源緊張是取消黃金周就能解決的嗎?中國人這么多是明擺著的,就算取消了黃金周,老百姓就不要旅游了嗎?就不要購物了嗎?就不要出行了嗎?在異鄉打拼的打工仔就不要回鄉探親了嗎?
中山大學嶺南學院財稅系主任林江教授對這種觀點嗤之以鼻:“害怕交通擁擠和增加環境壓力,是不是連雙休日都要取消了?”林教授認為,國家當初設立長假制度的目的雖然是為了拉動內需、刺激經濟。但假期更應該是公眾的福利,而不純粹是一種經濟手段。現在又要取消就不對了,這根本上就是一個本末倒置的做法。
就算單單從經濟角度看,事實證明,黃金周對消費的拉動作用還是顯而易見的。原因很簡單,消費需要時間,而像旅游這樣支出較大的休閑性消費,更是需要一段比較連貫較長的時間,這樣才能真正刺激消費。就像一首老歌里唱的:“可是有了錢的時候我卻沒時間”。在眼下金融危機環境下,國家更需要采取各種措施刺激內需,這樣才能帶動經濟的發展。因此黃金周的存在有重大現實意義。
小黃金周杯水車薪
至于說把大黃金周拆成小黃金周,既可以讓民眾休息,又可以避免資源壓力的說法,看起來合理,實際上依然無法自圓其說。
雖然,小黃金周一樣可以讓民眾休息,但目前每周都有雙休日,這本身就是一種短時間的休假,加上1天,變成3天,民眾感覺并不突出,多出來的1天民眾能做的事情非常有限,往往也不會花精力特別安排。反而是7天的長假,能讓民眾有一種比較全面的休假,可以借著這段時間完成平時2天雙休日無法完成的活動。比如長途旅游,就只有在這種長時間段的休假中才能完成,這是客觀要求。如果只有3天假期,上海市民只能在長三角附近轉轉,但如果有7-8天假期,則可以去云南、西藏甚至出國轉一圈了。要是把大黃金周統統拆成小黃金周,難道讓上海市民一年到頭只能游覽我們偉大祖國僅僅位于長三角一隅的“大好河山”不成?
帶薪休假還只是空中樓閣
至于最后的殺手锏——帶薪休假,其實也是看上去很美的空中樓閣。在中國現階段的現實環境中,帶薪休假還難以真正落到實處。帶薪休假在機關事業單位,以及較為正規的央企和國企里有效,而在那些以資本論英雄的外資、合資、私企、集體鄉鎮等企業里,“帶薪休假”只是一個美麗之傳說罷了。
在許多中小民營企業中,就算讓你周末加班都可以不支付雙倍工作,而僅僅讓你調休一天。如果你對此表示不滿,要謀求勞動法的保護,可以,但老板會說,保護好了你的權利后,就請你另謀高就吧。
有記者曾在北京調查走訪了一些職工發現,國家機關事業單位70%的職工休了年假,效益好的企業單位在去年10月以前有30%的職工休了年假。但就在這個比例中,也主要是企業高管去休了假,而普通職工幾乎未休年假。另一面,對大多數效益不好的非壟斷、非國企來說,除了老板能休之外,普通職工根本無法夠及年休這塊畫餅。
更何況,許多企業崗位不是說休假就能休假的,許多企業都是一個蘿卜一個坑,你的工作沒人可以代替你,如果你要帶薪休假,可以,先把你要把自己的工作完成,如果你的工作太多或者無法提前完成,那對不起,你就無法休假。
畢竟,在勞動力市場供求關系失衡,勞動者處于弱勢地位的環境下,《勞動合同法》連長假三倍工資都不一定能保證,又如何保證帶薪休假的實施呢?
更何況,即使有帶薪休假的話,也無法滿足民眾所有的旅游需求。如今旅游一般以家庭出游或朋友結伴為主,但夫妻兩人各自工作不同,能否在同一時間獲得帶薪休假的機會呢?如果有孩子的話,孩子要讀書,家長為了出游,總不能向孩子班主任申請“停學休假”吧。朋友出游就更難把握時間了,如今人們的工作都非常繁忙,平時雙休日約朋友出來喝茶打牌都經常叫不到人,如果要靠帶薪休假,恐怕很難湊在一個時段內出游,這不等于逼迫許多人放棄出游計劃嗎?
黃金周與帶薪休假并不矛盾
其實,從世界各國的情況來看,黃金周和帶薪休假并不是非此即彼的對立關系,即使在帶薪休假制度已經實行得非常好的歐美國家也都有集中放假,他們從圣誕節到元旦的假期可不比我們黃金周短。
再說了,黃金周和帶薪休假之間還有著辨證統一的關系,如果帶薪休假制度可以真正落到實處,民眾可以自由支配外出旅游的時間,誰又會愿意冒著最貴的出行成本和最差的旅游品質而統統擠在黃金周出游呢?眼下黃金周所帶來的資源浪費、交通壓力等問題自然會迎刃而解。反之,就算把黃金周強制取消,也不見得就能順利推動帶薪休假制度的實行。所以專家們應該花精力研究的不是黃金周該不該廢除,而是帶薪休假制度如何能確保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