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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牛理財推薦理財技巧:怎樣訂立合法有效遺囑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7月21日 22:09  《理財周刊》

  (文前提要)法定繼承中基本的均分原則往往帶來家庭糾紛,也難以體現逝者的真實意愿。于是,訂立遺囑為越來越多人所接受。不過,為了保證遺囑合法有效并得以安全執行,訂立人還應先了解一定的法律知識。

  文 本刊記者 張安立

  提起龔如心,人們想到的不僅僅是“亞洲第一女首富”的頭銜和酷似漫畫人物“小甜甜”的獨特裝扮,而更多的是這個傳奇女性的愛情故事、豪門恩怨,以及一場赤裸裸的遺產大戰。或許正是從這個世紀遺產之爭開始,人們對訂立遺囑有了更為深入的認識。

  根據《繼承法》規定,沒有訂立遺囑或遺贈、遺贈撫養協議的,需要在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這往往是家庭矛盾的導火索,也未必符合去世者生前的意愿,而訂立遺囑至少能夠在一定程度上保證訂立人的意愿得以實現。可見,作為遺產規劃的一部分,訂立遺囑是家庭理財不可分割的內容。

  關于遺產分配、遺囑訂立其實牽涉到我國多部法律法規,涵蓋內容之多使得非法律界人士難以一夕之間通析,這里我們不妨先從最基本的兩個方面做些了解。

  不同形式的遺囑效力不同

  我們都知道,訂立遺囑的目的是將自己的財產在生后按真實意愿進行分配,因此根據我國《繼承法》規定,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立地遺囑無效。遺囑必須表示遺囑人的真實意思,受到脅迫、欺騙所訂立的遺囑無效。當然,偽造和被篡改的遺囑也是全部或部分無效的。這些規定都是為了保護遺囑關系人的權益而設定的。

  遺囑的形式可以是多樣的,比如自書、代書、錄音、口頭及公證遺囑,遺囑人可以根據自身情況自由選擇,但各種形式的遺囑所具有的法律效力卻是不同的。遺產的最終分配不僅需要考慮訂立遺囑的時間先后,還要依據不同形式的遺囑的效力高低。我們不妨通過一個案例看個究竟。

  劉富貴老伴去世早,膝下有一兒一女,兒子叫劉飛,女兒叫劉陽。早年,劉富貴親筆立下遺囑,將自己的財產在死后由兒女平分。就在立下遺囑3年后,他被查出患了肝病。患病期間,劉飛很少來照顧父親,倒是女兒劉陽為老人洗衣做飯悉心照顧。劉富貴覺得應該多給女兒一點財產,于是親自到公證機關立下公證遺囑,將其財產中的絕大部分約80%交由女兒繼承。在劉富貴彌留之際,他又當著3個醫生護士的面,表示他的全部遺產由女兒劉陽繼承,劉飛不再擁有任何繼承權。劉富貴去世后,他的兒女之間因為繼承發生了糾紛。

  劉富貴生前的三份遺囑中,究竟應該依照哪份執行遺產的分配?法律依據又是什么呢?

  我國《繼承法》第17條的規定,遺囑有五種法定形式:

  1。公證遺囑。公證遺囑是指由遺囑人親自申請,經國家公證機關辦理的遺囑。擁有最強的證明力和最高的證據效力。

  2。自書遺囑。自書遺囑是指遺囑人親筆書寫的遺囑。自書遺囑必須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繼承法意見》規定,自然人在遺書中涉及死后個人財產處分的內容,確為死者真實意思的表示,有本人簽名并注明了年、月、日,又無相反證據的,可按自書遺囑對待。

  3。代書遺囑。代書遺囑是指遺囑人口述遺囑內容,他人代為書寫制作成的遺囑。為保證代書遺囑的真實性,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的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注明年、月、日,并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如遺囑人不能簽名,不能由他人代為簽名,而應當以捺指印代替簽名。

  4。錄音遺囑。錄音遺囑是指以錄音方式錄制下來的遺囑人的口述遺囑。這種形式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目的當然是保證錄制的遺囑確為遺囑人的真實意愿。

  5。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是指遺囑人用口頭表達方式設立的遺囑,是所有形式中最容易被篡改和偽造的一種,而且在遺囑人死后無法查證,容易產生糾紛。因此一般只在危急情況下使用,且應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待危急情況解除后,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這里的“危急情況”一般是指遺囑人生命垂危或者其他緊急情況,如突發疾病、人身意外事故等。

  上述所有見證人均要符合《繼承法》規定,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繼承人、受遺贈人、與繼承人、遺贈人有利害關系的人都不能作為見證人。

  反觀本案中的三次遺囑訂立,我們發現第一次是自書遺囑、第二次是公證遺囑、第三次是口頭遺囑。雖然三次均為有效的遺囑,但內容上的差別卻很大。

  這種多份遺囑內容抵觸的情況在實際生活中并不少見,《繼承法》對此的規定是,以最后訂立的遺囑為準。但同時又規定,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變更、撤銷公證遺囑。也就是說,在有公證遺囑時,以公證遺囑為準,而在沒有公證遺囑的情況下,以最后所立遺囑為準。

  因此,本案中應以第二份公證遺囑為最終財產分配的依據。女兒劉陽可以得到父親80%的財產,而劉飛得到剩余的20%。

  此外,法律還規定,如果實際對遺產的處理行為與遺囑不符的,以實際行為為準,其效力甚至高于公證遺囑。

  比如上例中劉先生在立下公證遺囑后,將名下所有的財產包括房產都轉入女兒名下,那么這種行動就是他對遺產的重新分配,原本所訂立的公證遺囑也就無效了。當然,行為處理必須基于行為人真實的意思表示。

  遺產范圍有講究

  關于個人遺產的范圍界定,《繼承法》第三條這樣寫著: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包括公民的收入;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利;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

  僅僅百字的法律條文看似簡單,其實要搞清個人擁有的財產并不是件簡單的事情,單是家庭中夫妻共同財產與個人財產的鑒別就非常復雜了。而如果對自己的合法財產難以明確,很可能造成遺囑部分無效的結果。

  李榮琪與太太王美娟結婚后育有兩個女兒,李蓉琪一直比較喜愛大女兒,于是早早立下遺囑,表示愿意生后將自住的100多平方米的房產、28萬元存款等幾乎所有的財產全部交給大女兒,而并沒有提到太太王美娟及小女兒的份額。

  2007年,李榮琪因為突發性心肌梗塞死亡,大女兒拿著父親親筆寫下的遺囑要求執行,卻遭到了母親和小女兒的強烈反對,一家人最終鬧上了法庭。

  王美娟表示,房產和存款應屬于夫妻共有財產,理應有她的一份,不能全部給大女兒所有;而大女兒則認為,根據父親的遺囑她有權利得到包括房產在內的所有財產,母親可以繼續留住,但房屋的產權應歸由她的名下。

  實際生活中這類案件比比皆是,根源在于個人對自己遺產范圍沒有一個明確的認識。上例中,李榮琪所犯的錯誤就是把夫妻共有財產全部作為自己個人財產進行分配,最終導致母女間矛盾層層升級。

  法院最終判定,本案中的房產為夫妻共有財產,李榮琪與王美娟各占一半份額,其中李榮琪的份額全部歸大女兒所有。存款中,有2萬元為李榮琪繼承其父母的財產,不屬于夫妻共有財產,可全部由大女兒繼承,剩余的26萬元經查為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共有財產,其中一半13萬元由大女兒繼承,另一半仍為王美娟所有。

  如此判定的法律依據可以參考《繼承法》第二十六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遺產,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般分出為配偶所有,其余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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