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理財新手必讀課 (2)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3月08日 15:25 南方都市報
收益率情景模擬和風險揭示 對于理財產品的預期收益率,建議書建議銀行根據歷史數據或以往經驗,采用不同水平的投資回報率(例如,分為高、中、低三檔)進行演示,并且一定要提醒客戶,這種假設的預期收益率,不能理解為對未來的預期。對于不保本的產品,還要提示客戶存在虧損的可能性。 除此之外,建議書還認為銀行在使用宣傳資料如產品說明書、投資收益演示、客戶報告、建議書、招貼畫、宣傳單等時,除了盡可能采用通俗易懂的非專業(yè)語言外,還必須對其客觀性、真實性負責,不得故意欺騙、誤導客戶,更不得隱瞞影響投資人做出投資決策的重要信息。建議要求銀行對所使用的宣傳材料統(tǒng)一制作、統(tǒng)一印刷、統(tǒng)一管理,嚴禁分支機構或銷售人員擅自印制或變更其內容。建議要求銀行的宣傳資料內容應該與產品合同內容保持一致,并說明了該項理財產品所面臨的主要風險。建議要求銀行建立有效程序,保證確認投資人在簽署合同前,已認真閱讀并理解產品說明書或宣傳資料的內容。 除此之外,建議書還強調銀行應該提供切實有效的方法,幫助投資人了解投資風險,并承擔起銷售理財產品前客戶評估的責任。該建議書認為銀行須嚴格執(zhí)行《商業(yè)銀行個人理財業(yè)務風險管理指引》第16、17、18條及相關法規(guī)的規(guī)定,并將評估結果作為理財合同的內容之一。 聲音 投資者:弄清楚條約再買 一位投資者在海康理財大學總結自己購買銀行理財產品的教訓時稱說:“我的教訓是,對于理財產品,一定要分析理財條約,不明白的懂了再買,不懂就不買,搞清楚銀行用你的錢干什么再說,不能只是聽他們工作人員的解釋,他們的解釋只是要你購買,完成他們的任務,有的他們自己還不懂呢!此外,我感覺銀行也應該對這些購買理財產品的人負責,理財產品固然有風險,但應該是低風險的,因為收益相對不高,購買理財產品的人,都是一些相對希望穩(wěn)健的,不求太高的回報,同時是不希望承受大風險的,不然,這些資金就會流向股票市場等高風險高收益的地方,所以銀行方面就要考慮到投資人的投資理念,我們購買一些理財產品,收益如果是5-8%左右,僅僅比利率高1-4%,我們是不希望承擔零收益的風險的,更別說本金的損失了。” 監(jiān)管者: 糾紛主要是民事違約 一位不愿具名的監(jiān)管部門官員對記者表示,多數糾紛并沒有涉及銀行違規(guī)情況,核心的點在與雙方合同及承諾上的問題。“作為監(jiān)管當局,我們認為這些糾紛性質更多的是民事糾紛,因為在市場經濟環(huán)境中,買賣雙方的權利和利益是均等的。銀行保守自身經營的秘密是其權利,而客戶在被告知有某種收益的情況下最終無法獲得而進行申訴也是其權力。因此我們一方面在加強對商業(yè)銀行的監(jiān)管工作的同時,也建議消費者通過多了解產品信息的方式維護自身的權益。” 該人士對記者介紹稱,目前銀行同業(yè)公會正在籌劃通過行業(yè)自律的方式來解決銀行與客戶之間的金融糾紛等問題。“作為同業(yè)公會,其作用就是在民法的范圍內促使雙方在私權上達成一致。目前上海也在籌建金融仲裁法院,今后類似的金融糾紛將有望得到相應的處理。” 理財師: 尚無明確解決方法 一位資深理財師此前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目前在理財產品中遇到的金融糾紛尚無特別明確的解決辦法。“從銀行的角度來看,將投資過程的細節(jié)對外公布不具備現(xiàn)實意義,因為涉及商業(yè)秘密;而從客戶的角度來看,面對新事物大部分投資者不僅沒有足夠的知識判斷適合自身的產品,而且多數尚且不具備必需的風險意識。”他認為目前政府與立法部門也處于兩難境地,如何平衡銀行經營的自由度以及客戶的知情權還是一個很大的問題。但他表示,一般來說理財產品的運作有三方面是分離的:銷售行、開戶行以及托管機構。比如A銀行銷售的理財產品,資金必須在B銀行開戶,而其運作則由C機構負責,這和基金的發(fā)售是類似的道理。在這種構架之下,信托公司托管銀行理財產品其資金使用是要受到監(jiān)管的,這在商業(yè)銀行法規(guī)中有明確規(guī)定。 銀監(jiān)會:銀行理財謹防陷入五個誤區(qū) 早在今年一月份,銀監(jiān)會就注意到了銀行理財產品市場中可能存在的問題,并下發(fā)通知要求各地和金融機構加強投資者教育。記者了解到,在2007年內發(fā)行的數千只理財產品,其中有相當部分一年期產品將在今年到期,銀監(jiān)會此舉很明顯在為可能出現(xiàn)的大面積“歉收”進行預防準備。 1.銀行理財≠儲蓄存款 雖然銀行理財產品相對股票、股票型基金更為保守(穩(wěn)健),但本質上是金融投資產品,并不是儲蓄存款。是投資就必然有風險,理財產品購買者要承擔“買者自負”的風險。即使是保證收益的理財產品,也可能存在著市場風險、信用風險和流動性風險,這與銀行傳統(tǒng)的儲蓄業(yè)務有著本質的區(qū)別。 2.預期收益≠實際收益 大多數理財產品的收益情況與所投資標的的市場表現(xiàn)掛鉤,理財產品說明書上的預期收益通常是在過往經驗數據基礎上預測得出,最高預期收益更是在理想狀態(tài)下的結果,由于金融市場變幻莫測,理財期滿最終實現(xiàn)的收益,很可能與預期收益有偏差。 3.口頭宣傳≠合同約定 理財產品的責任和義務在產品購買合同中約定。對于自己不能完全理解的理財產品,不要光聽銷售人員的口頭宣傳就草率做出購買決定,即便產品說明書及理財合同的條文很難理解,也請務必仔細閱讀,對于沒有把握的,請咨詢相關專業(yè)人員。 4.別人說好≠適合自己 理財產品千差萬別,沒有最好的,只有最適合自己的。高風險的產品可能帶來高回報,會受到風險承受能力強的人的追捧,但對于那些抗風險能力差的人,這樣的產品并不適合,不應該只看到別人的高收益,而忽視了遭受損失的嚴重后果。投資者應正確評估自己,選擇適合自己的理財產品。 5.投資理財≠投機發(fā)財 投資理財是一種長期的、理性的、專業(yè)化的投資行為。不能投資過多集中于單一產品,導致風險過于集中;更不能聽信無風險、高收益、“一夜暴富”的神話,往往會落入非法金融機構的陷阱“血本無歸”。 鏈接 銀行個人理財業(yè)務監(jiān)管有規(guī)可依 一個原則:即商業(yè)銀行應按照符合客戶利益和風險承受能力的原則,審慎盡責地開展個人理財業(yè)務。 兩項制度:就是商業(yè)銀行開展理財業(yè)務,必須針對業(yè)務特點制定相應的風險管理制度和內部控制制度。 三點要求:一是要求理財業(yè)務成本可算,不能稀里糊涂不管掙錢賠錢什么都辦;二是風險可控;三是信息披露或曰充分風險揭示,要對社會負責,這個產品到底是誰承擔風險——是商業(yè)銀行還是客戶,要說清楚。 四個禁止:一是禁止將理財業(yè)務作為變相高息攬儲的手段;二是禁止將一般儲蓄存款產品單獨當作理財計劃銷售;三是禁止銷售無條件向客戶承諾高于同期儲蓄存款利率的保證收益率產品;四是禁止銷售不能獨立測算或收益率為零或負值的理財計劃。 五個注意:一是在理財產品銷售和相關資產管理過程中,注意防范法律風險和聲譽風險——變相高息攬儲就承擔著聲譽風險。二是在理財投資過程中,注意防范市場風險和信用風險;三是在內部人員管理過程中,注意防范操作風險;四是在理財業(yè)務的會計處理、稅務管理等方面,注意防范合規(guī)性風險;五是在確定理財業(yè)務發(fā)展方向方面,注意防范戰(zhàn)略風險。 (引自2005年《商業(yè)銀行個人理財業(yè)務管理暫行辦法》和《商業(yè)銀行個人理財業(yè)務風險管理指引》)
【 新浪財經吧 】
不支持Flash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