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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年內買賣房屋退個稅時間如何定 地稅局解疑釋難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03日 11:50 南方日報
本報訊 (本報記者/朱桂芳)廣州明確規定1年內買賣房屋可退個人所得稅政策繼續有效后,廣大消費者進一步提出咨詢,房屋交易的時間以及退個稅的時間如何確定?對此,廣州市地稅局有關負責人近日專門作出明確解答。 據該負責人解釋,個人出售住房的時間,以個人所得稅完稅證上代扣稅款的時間為準;個人購買住房的時間,按照以下時間規定孰優確定:(1)商品房買賣合同在房產交易所確認登記的日期;(2)第一期房款發票上注明的填發日期;(3)取得的房屋產權證或契稅完稅證明上注明的填發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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