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今日出臺
深圳創投業有望成最大受益者
開辟創投資金退出渠道規范創投企業運作
【本報訊】(記者 李興華) 國內創業投資界翹首以待的《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今日起正式出臺。該辦法將從法律保障、稅收和融資渠道等多方面,扶持創投業的發展,鼓勵創投機構投資中小高新技術企業。不少深圳創投業的人士則表示,作為全國創投機構最集中、中小高新技術企業隊伍龐大、創業投資最活躍的城市,深圳有望成為這一政策最大的受益者。
外資創業企業可享受此政策
據國家發改委消息,《辦法》規定,創業投資企業不得從事擔保業務和房地產業務,但是購買自用房地產除外。
《辦法》明確界定,創業投資是指向創業企業進行股權投資,以期所投資創業企業發育成熟或相對成熟后主要通過股權轉讓獲得資本增值收益的投資方式。創業企業,指在中國境內注冊設立的處于創建或重建過程中的成長性企業,但不含已經在公開市場上市的企業。
我國曾于2003年頒布《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管理規定》。據悉,依法設立的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投資運作符合相關條件,可以享受本《辦法》給予創業投資企業的相關政策扶持。
另據《辦法》,創業投資企業可以以全額資產對外投資。其中,對企業的投資,僅限于未上市企業。但是所投資的未上市企業上市后,創業投資企業所持股份的未轉讓部分及其配售部分不在此限。
深圳創投業將大大受益
最新統計顯示,深圳共有注冊登記的創業投資公司近200家,其中內資創投機構150家以上,在全國居第一位。深圳創投業人士在接受記者采訪時紛紛表示,深圳是本土創投機構最集中的地方,重點針對內資創投機構的國家政策出臺,將令深圳創投業大大受益,創業投資將進入快速、理性的發展階段。
深圳創業投資同業公會秘書長王守仁表示,《辦法》對疏通深圳創投機構的退出渠道、減輕投資成本和經營壓力、轉換內部經營機制等均大有裨益,主要發展障礙有望逐步掃清。另一方面,《辦法》也有利于規范創業投資企業的投資運作。他表示,由于創投機構眾多、投資活躍,深圳理應成為此項政策最大的受益者。
本土創投需逾越四大障礙
記者在采訪中了解到,近年來深圳的內資創投行業面臨諸多具體困難。
目前深圳的本土創業投資有四大障礙急需逾越:一,所投項目由于長期不能退出,預計投資額80%以上沉淀于項目中,造成資金循環鏈條中斷,投資成本增大;二,項目投資盲目照搬國外做法,實行少數股權投資,造成信息不對稱,管理失控,從企業獲得的分紅收益很少,大股東回購協議難以履行,部分被投資企業經營陷入困境;三,閑置資金盲目進入資本市場,資金被套,造成不同程度的潛虧,經營處于困境;四,內資創投機構內部治理不科學,面臨著巨大的經營壓力,與境外創投機構在項目選擇、投資方面的競爭中處境不利。
不少業內人士還表示,《辦法》的出臺對深圳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也是一個重大的利好消息。處在創投機構的投資對象地位的深圳中小高新技術企業隊伍龐大,那些成長性好、具備自主創新能力的企業,將有望贏得更多的被投資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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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資可分期到位
《辦法》根據創投企業的特點,在不與《公司法》相抵觸的前提下,制定了一些法律保護條款和規范條款。
在最低資本規模和出資制度上,《辦法》充分兼顧了創投行業的特殊性。創業投資企業區別于加工貿易類企業的特點之一,就是必須具備較大資本規模才有抗風險能力。而創業投資企業無法像加工貿易類企業那樣實現確定好投資計劃,只能在設立后對擬投資企業逐個進行謹慎調查,只有實行承諾出資制,將投資者在設立之初承諾的出資分期到位,方可避免資本閑置。為此,《辦法》明確規定,若承諾實收資本不低于3000萬元人民幣,首期到位資本只需1000萬元,其余資本可在未來3年內補足。這樣,創業投資企業就可以較大規模承諾資本和一定規模實收資本先期到位,待成立后再根據承諾協議和投資需要,逐步追加資本。
可以全額資產對外投資
根據今日出臺的《辦法》,創業投資企業可以以全額資產對外投資。
在投資方式上,《辦法》也明確規定,創業投資企業可以以股權和優先股、可轉換優先股等準股權方式進行投資。國家發改委的負責人表示,創業投資區別于銀行貸款的典型特征,是必須以股權方式對創業企業進行長期投資,這樣才能真正與創業企業共擔風險,但由于創業投資是一種權利義務高度不對稱的投資方式,在無法對所投資企業形成控制力的創業初期,常常需要以可轉換優先股和可轉換債券方式進行投資。
《辦法》還規定,創業投資企業對單個企業的投資不得超過創業投資企業總資產的20%。這樣,一家創業投資企業至少應投資5個以上企業,因而既有利于分散風險,又能較好地將創業投資企業與控股公司區別開來。
創投企業獲三大扶持政策
隨著《辦法》發布,國家從設立政策性創業投資引導基金、稅收政策扶持、完善創業投資退出機制三大方面明確了對創業投資企業的政策扶持措施,鼓勵創投機構投資中小高新技術企業。
通過規范的政策性創業投資引導基金來扶持創業投資發展,則能較好地克服政府直接從事創業投資的諸多問題,有效發揮政策性創業投資引導基金的杠桿放大作用。
《辦法》明確規定了“國家運用稅收政策扶持創業投資企業發展,并引導其增加對中小企業尤其是中小高新技術企業的投資”,具體辦法另行制定,力爭盡早出臺。
《辦法》提出“國家有關部門應當積極推進多層次資本市場體系建設,完善創業投資企業的投資退出機制”。除適時推出創業板市場外,還要發展區域性產權交易市場。(李興華)
作者:記者李興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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