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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假憑據討違約金被法院罰款


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2月26日 14:37 新民晚報

  喬某向羅某買房,竟然造假憑據到盧灣區法院起訴羅某,要求羅某按照一天1萬,償付30萬違約金,法院查明真相,對喬某罰款人民幣1000元。

  索要違約金30萬

  喬某稱,他向羅某購買本市一套房屋,價款為160余萬元。合同簽訂后,喬某支付了房
款60余萬元,但羅某未在承諾的2005年3月8日前辦理交易手續,至2005年4月8日,羅某應支付違約金300000元。

  喬某向法院提供了一張羅某簽名的收款交房憑據及賠償承諾,上面記載:羅某已按約收取了喬某房款,并于當日將房屋交付喬某,同時承諾在五周內如果未完成交易,則每日賠償喬某10000元。

  證據鑒定一錘定音

  羅某向法院提供了當時寫下的一張收款交房憑據復印件,上面并沒有“在五周內未完成交易,則每日賠償喬某10000元”的記載。羅某為證明自己提供的收款交房憑據是真實的,請來了中介公司員工郭某作證。郭某向法院陳述,當時羅某立收據后,喬某拿到中介公司交業務員復印,憑據上并無賠償承諾內容。

  喬某則堅持自己提供的收款交房憑據及賠償承諾才是真實的。法院根據羅某的申請,委托了司法部司法鑒定中心對該證據進行了鑒定。鑒定結論為:“在五周內未完成交易,則每日賠償喬某10000元”等內容是事后添加形成。

  又被罰款又賠錢

  根據鑒定結論,法院確認羅某提供的收款交房憑據和證人郭某對事實的陳述。對喬某偽造證據妨害訴訟的行為,決定對其罰款人民幣1000元。

  法院審理后認為,因訴訟使利息損失擴大,責任在喬某,故法院對羅某要求喬某承擔貸款利息的反訴請求予以支持。故法院判決喬某與羅某簽訂的《上海市房地產買賣合同》繼續履行,雙方應在判決生效后一個月內辦理該房屋的交易過戶手續;喬某在判決生效后一個月內支付羅某貸款利息29000余元。

  作者:□晚報記者 焦曉虹 通訊員 黃懿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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