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不愿借錢吃官司 法院判決賠償原告40%損失 | |||||||||
---|---|---|---|---|---|---|---|---|---|
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1月18日 09:59 金時網·金融時報 | |||||||||
FN記者 張正華 古往今來,聽說過借錢不還的要吃官司,但還真沒見過不愿借錢給別人也要吃官司并承擔損失的。 事件的主人公是一初中文化、曾擔任過重慶城口縣嵐天鄉鄉黨委副書記的張承國。幾
由于張承國提供不了有效的擔保抵押物,農行城口支行沒有發放貸款。張承國開始另尋出路。據其向法庭提供的證據表明,在又向農村信用社申請貸款被拒后,他從朋友處借款開始建大棚種植皇竹草,不料,一場大雪將皇竹草種全部凍死。為此,張承國再次向農行申請貸款,城口支行貸審會又一次拒絕了他的貸款申請,理由是前賬未清,抵押物有問題。 投資失誤,造成損失,自己認栽也就算了。但張承國一紙訴狀把農行告上了重慶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以農行城口支行“惡意磋商”,構成“締約過失”為由,要求賠償其直接、間接損失共600余萬元。結果,一審判決駁回了張的訴訟請求。張隨后向重慶市高院提起上訴。 2005年初,重慶市高院作出二審判決,要求城口支行承擔張承國40%的責任損失80萬元,即按法院認定的張實際損失200萬元的40%計算。 根據《商業銀行法》的規定,商業銀行對其貸款決策享有自主權,對扶貧貸款發放當然也享有自主權,應當按照一般貸款的原則審查發放與管理。另一方面,商業銀行對于未按時歸還貸款本息的借款人,應當對發放新的貸款采取更審慎的措施。因此,二審法院以涉案貸款是扶貧貸款、種植養殖場以前曾獲得過貸款為由,認定種植養殖場“對獲得貸款批準抱有更大期待”是對銀行業務的重大誤解。在這種認識指導下,盡管其在形式上承認銀行對扶貧貸款的發放享有自主權,但在影響案件結果的關鍵問題上卻作出了與實際情況正好相反的認定。 據說,重慶高院給這種判決結果披上了一件美麗的外衣:農民的利益無小事!農民與銀行是弱勢群體對強勢群體。言下之意是,為了維護農民的所謂利益,不得不放棄銀行的合法權益。 這起全國首例銀行“怠于履行義務”案宣判后,被許多人認為是當地金融生態的悲哀。 我國金融生態環境的亟待改善是人所共知的事實。自2005年以來,央行行長周小川就通過多種途徑,不斷呼吁加強中國金融生態環境的建設,特別是我國地方層面上的政府、立法、司法等金融生態環境的改善。 根據央行2001年到2002年所做的抽樣調查統計,在我國銀行巨額不良資產的形成中,由于地方干預,包括司法、執法方面對債權人保護不力的約占10%,此外,社會信用環境較差、企業逃廢銀行債務嚴重等因素都交叉存在于各個類別之中。我們可以看到,其中有很多原因是和法律、司法及執法有重要聯系的。 這就是為什么我們在講銀企關系所蘊含著的金融風險時,其中很多方面都要涉及到我國金融生態環境中的司法環境問題。例如,從銀企關系的現實看,在發生違約時,法律上的安排是否能有助于保護債權和減少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對這個問題的回答,實質上都和法律條款或者“約定俗成”密切相關,同時也涉及會計準則、外部審計、信息披露、司法執法完備與否、市場信息獲取的便利性等問題。在銀企關系中除了常規的制約關系外,更為重要的是,銀行對借款企業有沒有最后的威懾手段,或者說“殺手锏”。作為債權人的銀行希望企業有了困難就盡量及早糾正,但是必然有一部分企業最終是違約且難以扭轉的,在后面的情況下,法律上的安排是否能得到既有效果又有效率的保障,就是一個十分關鍵的問題。而法律環境對金融生態的影響是很大的。法律環境的好壞會直接影響金融生態環境的好壞。 隨著2007年我國金融業全面開放的日子越來越近,我國金融深化改革更是迫在眉睫,如何迅速改善我國金融生態環境,將是我們未來深化銀行改革必須面對的一個課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