誰是物業稅的真正受益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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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5年12月20日 08:14 《理財周刊》 | |||||||||
如果開征物業稅,我最想問的一句話是:是不是以后永遠不會“強拆”我的房子了。 文/江南 在2005中國財稅論壇上,財政部部長金人慶提出,“十一五”將大力推進稅制改革,完善稅收制度體系,其中一項任務即是:逐步出臺消費稅和物業稅。財政部稅政司司長史耀
其實早在2003年十六屆三中全會,中共中央《關于完善市場經濟體制若干問題的決定》中,就第一次明確提出:在條件具備的時候對不動產開征統一規范的物業稅,相應地取消有關稅收的改革方案。 物業稅又稱財產稅或地產稅,主要針對土地、房屋等不動產,要求其承租人或所有者每年都要繳付一定稅款,而應繳納的稅值會隨著其市值的升高而提高。那么如果開征物業稅到底會帶來更多的“公平”嗎? 首先,對那些認為目前房價太高,指望通過“物業稅”讓房價下降從而讓更多“窮人”買得起房的觀點是無法成立的。有人認為物業稅能讓房價降低4成,這其實是一種誤讀。 這種計算方法建立在把占住宅成本50%多的地價和相關稅費在銷售時只需先繳納1/70的基礎上,但事實上,是否會把“土地出讓金”全部并入物業稅已經很成問題,即使全部并入,實質上對房價的影響也非常有限。因為,地價影響房價,最主要的原因不是土地出讓金,而是受拆遷補償費用的影響。在上海這樣已經開始賣“熟地”的城市,最終拍賣成交地價里的多少部分為土地出讓金幾乎是根“橡皮筋”,可以說想讓房價降到多少就是多少,“操盤”余地大大增加。 其次,物業稅是一種財產稅,它首先要求產權清晰。也就是說,只有當私人所有的不動產達到相當數量,當私有產權足夠清晰的時候,才具備了開征物業稅的基礎條件。但是,目前中國的物權法規和土地所有制與發達國家有很大不同,中國的土地所有權歸國家所有。憲法賦予國家無償擁有土地所有權的權力,而企業和個人只能擁有土地使用權。今年3月份通過的憲法修正案寫入“尊重和保障人權”以及“保護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然而,“土地”從來不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合法的私有財產”。 如果開征物業稅,我最想問的一句話是:是不是以后永遠不會“強拆”我的房子了。如果政府依然保留強制拆遷的權力,可見這“物權”根本不是私人的,它的“土地增值”不一定落到使用者頭上,沒有權利為什么卻有交“物業稅”的義務? 最后,“物業稅”被描繪成促進和諧社會以及公平的稅種,但我看不出這種美好的動機。 2004年度“中國納稅百強排行榜”中,500強企業的前300名內竟沒有一家房地產企業的名字。不僅如此,北京、上海、廣州等城市地稅部門公布的企業欠稅名單顯示,來自房地產企業的欠稅占欠稅總額的八成以上。房地產暴利下存在著巨大的稅收黑洞。此外,與“物業稅”相關的稅種“土地增值稅”從上世紀80年代就在中國的法律體系中存在,前不久稅務總局也一直在提要征這個稅,但是以建設部為首的一些官員卻出來辟謠。 如果要在房地產稅收領域內實現公平和諧,首先要做的事情無疑應該是加強征管已經存在的稅種,讓取得了暴利的開發商和炒房客把所得的部分交稅,而不是建立新的名目收稅。 “物業稅”的真正受益者,在我看來還是政府。首先,房價即使不降低4成,總也是降低,“調控見成效”,自然政績有保證。其次,房價降低了一點,但是真的70年物業稅收下來,總額肯定遠遠超過房價,關鍵是直觀上的房價下降無疑會吸引更多手頭沒這么多錢的人先買了房再慢慢考慮養的成本,屬于“隱性按揭”,這樣“薄利多銷”了,財政豐收指日可待。最后,上文也說了,收了“物業稅”,物業下面的地皮也還是公家的,把你的東西再賣給你一次,上海話講叫“空麻袋背米”,爽就一個字! 《中國青年報》有個評論的標題叫:《物業稅 請不要只為斂財而征收》,道破我心中所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