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報記者 李燕
職工的私人銀行卡交給公司用于業務往來,但職工離職后,公司未及時通知客戶,導致客戶將資金繼續打入職工銀行卡內。離職職工遂將卡中資金退還匯款人,公司則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返還并賠償損失,但因證據不足,日前被楊浦區法院一審判決駁回訴訟請求。
王小姐原是浦和公司的員工,工作期間,王小姐個人出資辦理了一張農行金穗卡用于浦和公司的業務往來。2005年6月27日,王小姐至浦和公司處辦理了終止勞動合同的退工手續,同時浦和公司將上述銀行卡交還了王小姐,退工單開具的退工日期為2005年6月30日。6月28日,與浦和公司有生意往來的吳某將16200元匯入王小姐的金穗卡上,浦和公司于同日將此事告知王小姐。2005年8月10日,吳某向浦和公司發出傳真,內容為6月28日給浦和公司的定金16200元已匯入王小姐卡內,但浦和公司既不歸還,亦不做生意,導致其損失,要求浦和公司給予賠償并返還定金。2005年8月13日,浦和公司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王小姐返還16200元,并賠償因私自截留定金造成浦和公司及客戶損失人民幣10000元。審理中,浦和公司變更訴訟請求為要求返還定金人民幣16200元并支付律師費人民幣3740元。
而王小姐則辯稱,得知卡上有16200元的款項后,當天即與銀行聯系匯款人和退款要求。而且要求浦和公司出具有關匯款人的書面委托,否則只能將上述款項交于匯款人。然而浦和公司一直未能出具匯款人的委托。故于2005年10月2日已將16200元匯給了匯款人吳某。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浦和公司在舉證期限內未能舉證,故浦和公司的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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