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貸款面臨二難 央行課題組建言修改物權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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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5年11月27日 11:25 21世紀經濟報道 | |||||||||
本報記者 吳雨珊 北京報道 登記難 許先生是一家化工廠的老板,為了向銀行申請一筆30萬元的貸款,他需要先把準備抵押的房屋進行登記。原本以為是一個簡單的抵押,但沒想到,登記房屋除了當地的房地產管
與另一種情況相比,這些麻煩還不算什么。“在我們的調查中,83%的被調查機構認為,有些擔保權益在任何地方都沒法登記。”中國人民銀行研究局法律處副處長梁冰說。 辦不了登記,自然也拿不到貸款。對于那些急需資金的中小企業來說,這是一個普遍的煩惱:由于登記機關相當分散,有時光是找到正確的登記機關就得一兩天,創設一個抵押一般要一周左右,費用更是五花八門。“登記機構的職能本來是服務,但在國內已經成為某些行政管理機關的搖錢樹。”央行研究局法律處處長劉萍說。而在加拿大、瑞典、英國等國家,有關創設抵押的稅收、收費非常清楚,登記通常1-2天就行了。 擔保貸款的復雜化,使得中小企業在取得貸款時困難重重,銀行即使心有余亦力不足。“對GDP貢獻度為80%的中小企業,卻只占全國信貸資源的20%,剛好倒置了。”央行研究局法律處張韶華博士說。 2004年年底,中國人民銀行課題組選擇北京、上海、廣州、成都、濟南、鄭州、蘭州等地的70戶金融機構、15戶擔保機構以及29戶登記機構,以不動產和動產為擔保進行信貸的情況進行了問卷調查,并于日前形成調研報告。 擔保難 擔保貸款是中小企業獲得資金的主要方式。調查顯示,在金融機構發放的貸款中,擔保貸款的比重占到了82%,其中由物作擔保的貸款和由第三方作擔保的貸款平分秋色。 但是,銀行維護擔保權益的過程障礙太多,大大制約了它們向中小企業發放擔保貸款的積極性。 由于《民法通則》沒有設立統一的優先權制度,有關優先權的規定分散在眾多法律法規中,使得法定優先權與有擔保債權的受償順序非常不明晰。不少企業在破產、改制過程中,就專門鉆這些空子,套用國家政策竭力逃廢銀行債務。“一些人以能夠逃廢銀行債務為能耐,不僅不感到羞恥,反而還到處夸耀。”一位城市商業銀行行長談及這個問題時,只能苦笑。 統一的優先受償權制度的缺失,甚至體現在法與法之間的條款發生抵觸。課題組成員宋小梅舉了一個例子:2003年11月,四川省某酒精廠破產,它同時拖欠了5885萬元稅款和農業銀行綿竹支行4119萬元貸款及匯票墊款。根據《稅收征收管理法》,納稅人欠繳的稅款應當優先于抵押權、質權和留置權償付;而《擔保法》規定,抵押人享有優先受償權。兩個法發生了沖突。無奈之下,受理此案的法院只能請求上級法院,至今尚無結果。 另一個讓銀行頭疼的規定是,《擔保法》要求債權人在違約發生之后,必須征得債務人同意才能對擔保物進行清償。但是,幾乎大部分欠債者都不愿意配合,最終的結果是走司法程序。調查顯示,75%的金融債權追討都要通過司法程序解決。而在發達國家,違約事件通過法庭執行的很少,加拿大的這一比例不到1%。 非但如此,中國法院執行的效果并不盡如人意。執行時間平均長達7個月,執行期長達1年以上的超過55%,半年到1年的為26%。時間的拖延直接導致了擔保物的嚴重縮水。 法院執行的另一個弊端是費用高。問卷調查結果顯示,擔保物權的司法執行費用約占執行標的金額的5%,而在審理和執行階段,還需另行支付諸如評估費、拍賣費、營業稅、律師費、過戶費、公告費等20多種費稅,合計約占擔保物金額的17%。“如果加上法庭費用,整個司法費用基本要占到銀行訴訟金額的22%以上,最高達到35%。”宋小梅說。 新法則 縱觀銀行維權的諸多癥結,首先歸咎于立法的不完善。“雖然我們有《民法通則》、《擔保法》以及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但中國還沒有建立完備的擔保物權制度。”梁冰說。 她解釋道,《擔保法》存在三個弊端,一是以一個單性法的形式囊括所有擔保種類,這在大陸法系國家是絕無僅有的;其次,《擔保法》關于抵押權、質權、留置權的規定比較簡單,且有矛盾、含混等問題;該法沒有完全概括擔保物權的各種形式和內容,如優先權、浮動抵押等。 目前,《物權法》草案正在修改中,課題組發現,《物權法》關于物權登記的規定過于原則、籠統和不全面。而且,由于物權登記的程序問題技術性強且十分繁瑣,不可能都在《物權法》中做出規定。 針對這個問題,梁冰建議,對財產的權屬登記制定專門的《物權登記法》,分別建立統一的公示性不動產物權登記制度、動產物權登記制度,對登記程序、登記機關、登記的效力等問題作出專門規定。并以此為基礎,建立統一、便捷、低價、高效的公示性不動產和動產擔保物權登記系統。課題組還認為,下一部應考慮單獨制定《動產擔保法》,將來考慮并入民法典擔保物權部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