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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包二奶”和“綠帽子”的成本


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3月17日 17:20 新浪財經
本文轉自新浪“理財生活”網友論壇

  在商業社會里,任何一個行為都要付出代價;蛘邠Q句話說,婚姻就是一紙協議,除了“在婚姻存續期間”賺到的錢是大家的,你的身體也是我的,絕對屬于我所有,否則就是違約,我可以要求解除合約,并要求賠償。

  新《婚姻法》頒布之后,各種有關的“問題”和“解釋”相繼出籠,據說,這些書是去年持續至今最暢銷的書。

  這部新頒法律中,人們最關心的無非是兩點:一是財產。夫妻財產并非自動“公有”,通過婚姻來劫富濟貧的做法,不再受到鼓勵;另外一點是“補償”和“賠償”,所謂之“賠償”則涉及到“過錯”,按照新《婚姻法》中列出的可以請求賠償的過錯有如下四點:1.重婚;2.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3..實施家庭暴力;4.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當然,財產、補償和賠償等等都是離婚時才會凸顯出來的。而離婚最大的原動力,首當其沖無可否認的,是外遇。

  南方某新銳體育報紙上做了一個NBA球員婚姻的專題,里面有這樣一句話:“如果一個55歲的男人愛上了一個女人,那就等于老房子著了火!睙o論什么樣的房子著火,原因都在于有火種,有那個有意或者無意點燃了火種的人。

  在商業社會里,任何一個行為都要付出代價。已經蓋好了的房子要推倒重來,代價自然比白紙上畫“最新最美”的圖畫要大得多。

  對于大多數的人,婚姻中的所謂“過錯”,都是外遇導致的。所以,一個人在離婚時獲得這筆補償,等于明白無誤地昭告天下:這是綠帽子換來的。

  但是換句話說,婚姻其實就是一紙協議,除了“在婚姻存續期間”賺到的錢是大家的,你的身體也是我的,絕對屬于我所有,否則就是違約,我可以要求解除合約,并要求賠償。

  在中國,一直存在著立法滯后的現實。如同去年在股市上全民動員買B股一樣,著名經濟學家吳敬璉老先生曾有名言:不要等球都投進筐里了,才制定規則。一種行為如果要勞動到法律,那就說明,至少在某個范圍里,這種行為帶有普遍性。

  一、采信的可行性

  重婚就不用說了,“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是需要證據的。怎樣的證據法庭可以采信呢?

  根據2002年1月的《北京晚報》報道,合肥出現了“第三者”胡某以“暴力捉奸”為由,狀告原配侮辱罪。法庭判決這位捉奸的妻子“侮辱罪名”成立。

  媒體并沒有報道,這名犯了侮辱罪的妻子,是不是要求離婚,是不是要求“過錯賠償”。

  如果提出了這樣的要求,法庭該如何判決呢?

  2001年7月的《生活時報》報道,嘉興一男子因為“包二奶”而起訴離婚,其妻子當庭出示了丈夫“包二奶”的證據(照片),并反訴索賠15萬元。但法庭對這些照片的合法性沒有予以肯定。

  而根據媒體報道的事例來看,為了所謂的“捉奸”,“第二者”(即合法的配偶)采用偷拍、跟蹤等手段,有時甚至無所不用其極,已經明顯侵犯了私人隱私,如果法庭采信這些證據,那么私人舉證勢必成為一陣風,“捉奸”行為只會愈演愈烈,結果可能

  是直接滋生了私家偵探業的興旺發達。但是如果不采信,那么,如何有證據判斷對方的“過錯”?

  也許最合法的辦法是,找我們的警察——畢竟,他們是人民的納稅錢養著的,人民的要求,應該考慮吧?

  二、賠償額的不定性

  “過錯賠償”如何計算?法律并沒有規定。我們看到的個案是,各地判決賠償的數目各不相同:2001年6月28日人民網報道:

  福州市林某因重婚被判刑,出獄后起訴離婚。其妻陳某同意離婚,但是索賠“精神損失費”。根據法庭判決,陳某獲賠15000元的“精神損失費”。

  2001年7月,上海對一起因為丈夫與他人同居導致婚姻破裂的離婚訴訟判決離婚,并且同意無過錯方索賠20000元精神損失費的請求。

  2001年12月,天津人民法院審理一起因第三者插足而導致離婚的案子,支持原告無過錯女方要求賠償5000元精神損失費的訴訟請求。

  另外,根據“司法解釋”,婚姻中的無過錯方,只能向自己的合法配偶索賠,而不能向婚姻以外的人索賠。

  就是說,想向第三者出氣,在法律上是行不通的。

  而從已有的事例來看,我們不知道“索賠”的數目是如何確定的,是根據對方的收入水平?還是當地的生活水準?或者是對方財產的多寡?法律沒有界定,從媒體報道的案例來看,“過錯賠償”,從數千元至數萬元不等。而且,是在有法庭采信的證據的前提下。

  根據廣州市有關部門的統計,提出離婚訴訟的,70%是女性。而到婦聯去看一下,尋求法律援助的,基本上都是因丈夫外遇問題引起的。

  在離婚中處于弱勢的婦女,萬元左右的賠償好過沒有,但是又能支撐她們多久的生活呢?

  另外,只有提出離婚,“過錯賠償”才能成立,如果不離婚,就不是“過錯”了,沒有婚內索償的可能。

  三、心態的男女可比性

  民間語文道:每一個腐敗的男人后面,都有一個更加腐敗的女人。

  有的,不止一個女人。

  從所有的大案要案看出來,上自大貪官,下到普通一個銀行小職員,深究下去,背后都有女人。

  看最近幾年風靡一時的影視作品,無論中外,都可以看出,外遇問題的普遍性。

  流行代表了受眾的心態和社會文化的一個方面。所以,在修改婚姻法時,關于是否要立法懲治“包二奶”的行為,是否要懲治第三者“妨害家庭罪”等等的輿論一度甚囂塵上。

  那么,在已婚男女中,誰的外遇幾率更高?這似乎是一個不言而喻的問題。就像女性每年都有一個“三八”節一樣,從來沒有人提議給男人過一個“三九”男人節。我們討論的是一種心態,即,同樣有外遇,男和女主動離婚可能性誰更高?答案似乎也是明擺著的。

  再寬容的男人,也不可能讓人挑戰底線,綠帽子應該是男人的最后底線吧,而女人,大部分女人,如果愛上了丈夫之外的男人,都會主動選擇離婚,因為,她們不太可能忍受靈魂與身體的互相背離,總覺得身體和靈魂必須放在同一個地方才妥帖。

  你見過哪一個男人為了外遇主動離婚?《一聲嘆息》里的男人的心態就是外遇中的男人的普遍心態:對老婆——摸著老婆的手,是左手摸右手;但是如果你的腿斷了,就如同我自己的腿斷了一樣疼;對情人——這年頭哪有仙女啊?

  于是,他們的辦法是:拖。如果有孩子,那是最好最現成的藉口了。

  因此,中國的孩子們應該慶幸,至少他們中的大多數,不會像那個美國笑話里說的:我們的爸爸媽媽都離婚了,為什么你爸爸媽媽還不離婚?

  四、男人索賠的可能性

  按照新婚姻法第三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網上有個笑話,說的是,根據新婚姻法,想離婚最簡單的方法就是找人同居,并且采取廣而告之的態度,你想離婚,自然調解無效。當然,你不要有太多的財產。

  法律有空子可鉆是難于避免的。畢竟這個世界上,只有結不成的婚,沒有離不成的婚。

  有一篇小說曾描寫一個男人為了甩掉妻子,精心設計了一個陷阱,讓妻子不自覺地愛上另一個男人,同時讓他“發現”,而讓妻子悔愧交加地主動離婚。

  今天如果有人按照這個套路設計一下,情形會怎么樣呢?

  就目前媒體披露的情況來看,基本上是妻子向丈夫索賠,尚無丈夫向妻子索賠的實例。如果是妻子紅杏出墻,做丈夫的男人,會不會索賠?綠帽子換來的錢,男人會要嗎?

  由于沒有實例,我們不能妄自猜測。但是既然男女平等,為什么男人不可以理直氣壯地索賠?

  我們沒有看到實例的最大可能是,當事人沒有鬧上法庭,在法院外就協議了。

  五、成本總核算

  核算下來,你明白了吧,如果你打算將外遇進行到底,總有一天事情會露餡的,不離不棄的想法比較天真,既然“過錯賠償”本身的靈感來源于合同法,那么沒什么不好意思的,一項投資不能賺錢,那就得止損,所以有必要核算成本在先。

  表面上看,離婚是最大的成本,加上數萬元的賠償———如果你的法定配偶看在曾經的夫妻情分上,不那么獅子大開口;又或者,她(他)沒有請到一個激情和口才都足以打動法官的律師。

  當然,身心的折騰是不能算的,因為你一定樂在其中才要這樣折騰的呀。

  民間曾有一句惡俗的話,與婚外性成本有關:“想喝牛奶,為什么要養一頭奶牛呢?”

  這次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明確提出,“有配偶與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等于明確告訴你,一時的通奸和一夜情,都不算此列。同樣是出軌,“持續穩定地居住”符合索賠的條件,一夜情和嫖娼,都不算“過錯”,不符合索償的要件。

  如此推斷下來,“養奶!钡娜酥辽偈菒叟5,屬于有情人,只喝“牛奶”的當然談不上情了,卻是最節約最經濟的。法律到底要打擊誰和保護誰呢?如果一個婦女到法庭請求離婚,理由是其丈夫屢次嫖娼,并且要求賠償,根據這個“司法解釋”,她的愿望或許會落空。出軌的丈夫可以理直氣壯地根據這個“司法解釋”駁回!y道法律認為嫖娼和一夜情都不足以破壞婚姻?不會給配偶帶來精神傷害?

  而對被侵權的第二者,最大的成本應該是捉奸費用,萬一這部分的支出,以及雇請律師的費用,加起來遠遠大于獲得的賠償,而且———你自己捉的奸,法律是有可能不認賬的,因為這是侵犯隱私。

  那么,誰會在這些賠償案中受惠呢?答案是可笑的,但卻是事實,那就是:律師和法院,以及沖曬膠卷的影樓。

  很多聰明人看到這一點,于是不會鬧到法院,平白做了神圣法庭的經濟支柱,還免費娛樂了旁觀者,更有可能成為正愁無處找社會新聞的記者的好素材。

  這是從經濟出發算出來的。

  當然,如果有孩子,孩子可能永生的心靈缺陷,是為人父母的最大成本吧。

  況且,科學家們說了,愛情是一種化學反應,好像最長也就36個月,就化為烏有———你要是活70歲的話,36個月才是幾分之幾?(艾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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