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大理財撞入協議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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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3月28日 10:32 每日經濟新聞 | |||||||||
監管當局指出,理財糾紛中客戶往往處于弱勢難以維權 鐘寧瑤每日經濟新聞[2006-03-28] 理財產品投訴升溫,一紙協議往往成為銀行與客戶產生矛盾的導火索。《每日經濟新聞》接到讀者投訴,稱在光大銀行購買理財產品時,有被侵權之嫌。
這位光大的客戶,氣憤地向記者敘述,本月中旬,他在光大銀行徐匯支行辦理業務時,該行銷售人員向他推銷一款人民幣理財產品,稱該產品收益率較高,只賣VIP客戶,不做公開宣傳,只做定向推銷等等。在該行銷售人員的熱情推銷下,客戶和銀行簽下買賣合同。然而“與眾不同”的是,該產品還設有“產品代保管協議”,即客戶須同意由銀行保管理財協議和產品說明書。對此,客戶表示不認同,但買賣合同已生效。客戶隨后向銀行索要合同復印件,銀行拒絕。 為此,記者昨向光大銀行上海分行詢問,該行稱這一款理財新品系陽光理財A+計劃的“VIP版”,之所以要替客戶保管產品協議,是因協議書上有關產品的具體設計、投資方向、收益率等屬“商業機密”,如由客戶自行保管,這些信息有可能外泄,可能被同行模仿,代客戶保管,只是轉換保管方式,客戶權益不會因此受到絲毫損害。但這位人士也稱,徐匯支行給客戶辦理該業務時,操作可能有疏漏。 上海銀監局有關人士昨接受記者采訪時指出,銀行和客戶因理財產品發生糾紛,目前比較常見。上海銀監局也收到不少有關銀行個人理財業務的投訴。形成糾紛的主要原因是,銀行對產品解釋和風險提示存在不足,客戶所具有的投資經驗及風險承受能力也有限;消費者在與銀行簽署產品協議時,往往沒有真正完全了解協議上各個條款的法律涵義,銀行也未完整及時地告知。但他坦言,銀行往往比較強勢,合同上的白紙黑字,經反復推敲“無懈可擊”,客戶勢單力薄,難以替自己維權。新望聞達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宋一欣知情后告訴記者,金融產品存在一定風險,消費者保留協議天經地義,銀行不應以防止產品細節外泄為由“越俎代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