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保險中的保險車輛是指汽車、電車、電瓶車、摩托車、拖拉機、各種專用機械車、特種車。
本保險分為第三者責任險和附加險,但附加險不能獨立保險。保險人按照承保險別分別承擔保險責任。
保險車輛發生全部損失或滅失,本保險責任終止。
第一部分 第三者責任險
保 險 責 任
第一條 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合格駕駛員在使用保險車輛過程中,發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傷亡或財產的直接損毀,依法應當由被保險人支付的賠償金額,保險人依照《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和本保險的規定,在保險單載明的賠償限額內給予賠償。但因事故產生的善后工作,保險人不負責處理。
責 任免 除
第二條 保險車輛造成下列人身傷亡和財產損毀,不論在法律上是否應當由被保險人承擔賠償責任,保險人均不負責賠償:
(一)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員所有或代管的財產;
(二)私有、個人承包車輛的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員及其家庭成員,以及他們所有或代管的財產;
(三)本車上的一切人員和財產。
第三條 保險車輛在下列情況下,不論任何原因造成第三者的經濟賠償責任,保險人也不負責賠償:
(一)戰爭、軍事沖突、恐怖主義行為、暴亂、扣押、罰沒、政府征用;
(二)非被保險人允許的駕駛員使用保險車輛;
(三)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員的故意行為;
(四)競賽、測試、在營業性修理場所修理期間;
(五)車輛所載貨物掉落、泄漏;
(六)保險車輛拖帶其他未保險車輛(含掛車)或被其他未保險車輛拖帶;
(七)駕駛員飲酒、吸毒、被藥物麻醉;
(八)駕駛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沒有駕駛證;
2.駕駛與駕駛證準駕車型不相符合的車輛;
3.持軍隊或武警部隊駕駛證駕駛地方車輛;持地方駕駛證駕駛軍隊或武警部隊車輛;
4.持學習駕駛證學習駕車時,無教練員隨車指導,或不按指定時間、路線學習駕車;
5.實習期駕駛大型客車、電車、起重車和帶掛車的汽車時,無正式駕駛員并坐監督指導;
6.實習期駕駛執行任務的警車、消防車、工程救險車、救護車和載運危險品的車輛;
7.持學習駕駛證及實習期在高速公路上駕車;
8.駕駛員持審驗不合格的駕駛證,或未經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同意,持未審驗的駕駛證駕車;
9.使用各種專用機械車、特種車的人員無國家有關部門核發的有效操作證;
10.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屬于無有效駕駛證的情況。
(九)保險車輛肇事逃逸;
(十)未按書面約定履行交納保險費義務;
(十一)除本保險另有書面約定外,發生保險事故時保險車輛沒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核準的行駛證和號牌,或未按規定檢驗或檢驗不合格。
第四條 下列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一)保險車輛發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停業、停駛、停電、停水、停氣、停產、中斷通訊以及其他各種間接損失;
(二)因保險事故引起的任何有關精神損害賠償;
(三)因污染引起的任何補償和賠償;
(四)保險車輛全車被盜竊、被搶劫、被搶奪期間造成第三者人員傷亡或財產損失。
第五條 其他不屬于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和費用。
賠償限額
第六條 第三者責任險的每次事故最高賠償限額應根據不同車輛種類選擇確定:
(一)在不同區域內,摩托車、拖拉機的最高賠償限額分為四個檔次:2萬元、5萬元、10萬元和20萬元;
(二)其他車輛的最高賠償限額分為六個檔次:5萬元、10萬元、20萬元、50萬元、100萬元和100萬元以上,且最高不超過1000萬元。
(三)掛車投保后與主車視為一體。發生保險事故時,掛車引起的賠償責任視同主車引起的賠償責任。保險人對掛車賠償責任與主車賠償責任所負賠償金額之和,以主車賠償限額為限。
保險責任起訖期及保險費
第七條除保險單另有約定外,保險期限為一年。保險人按照保險單上約定的時間承擔保險責任。
第八條保險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應按照保險單約定的方式交納保險費。保險費按監管機構批準的《機動車輛保險費率規章》所規定的年費率進行計算,保險期限不足一年時按短期月保費計收保險費,保險期限不足一個月的按一個月計算。
賠償處理
第九條 被保險人索賠時,應當向保險人提供保險單、事故證明、事故責任認定書、事故調解書、判決書、損失清單和有關費用單據。
第十條 保險人依據保險車輛駕駛員在事故中所負責任比例,相應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一條 保險車輛因保險事故致使第三者財產損壞,應當盡量修復。修理前被保險人須會同保險人或雙方認可的保險公估人進行檢驗,確定修理項目、方式和費用。否則,保險人有權重新核定或拒絕賠償。
第十二條 保險車輛發生第三者責任事故時,按《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規定的賠償范圍、項目和標準以及本保險的規定,在保險單載明的賠償限額內核定賠償金額。對被保險人自行承諾或支付的賠償金額,保險人有權重新核定或拒絕賠償。
第十三條 第三者責任事故賠償后,對受害第三者的任何賠償費用的增加,保險人不再負責。
第十四條 第三者責任事故賠償后,保險責任繼續有效,直至保險期滿。
第十五條 第三者的財產遭受損失后的殘余部分,應協商作價折歸被保險人,并在賠款中扣除。
第十六條 根據保險車輛駕駛員在事故中所負責任,第三者責任險在符合賠償規定的金額內實行絕對免賠率:負全部責任的免賠20%,負主要責任的免賠15%,負同等責任的免賠10%,負次要責任的免賠5%。
投保人、被保險人義務
第十七條 投保人對保險車輛的情況應如實申報。并按保險單約定的方式交清保險費。
第十八條 被保險人及其駕駛員應當做好保險車輛的維護、保養工作,并按規定檢驗合格;保險車輛裝載必須符合《道路交通管理條例》中有關機動車輛裝載的規定,使其保持安全行駛技術狀態。
被保險人及其駕駛員應根據保險人提出的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隱患的建議,及時采取相應的整改措施。
第十九條 在本保險有效期內,保險車輛轉賣、轉讓、贈送他人、變更用途或增加危險程度,被保險人應當事先書面通知保險人并申請辦理批改。
第二十條 被保險人不得非法轉賣、轉讓保險車輛;不得利用保險車輛從事違法犯罪活動。
第二十一條 保險車輛發生保險事故后,被保險人應當采取合理的保護、施救措施,并立即向事故發生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報案,同時在48小時內通知保險人。
被保險人應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對交通事故處理結案之日起10天內向保險人提交本條款第九條規定的或保險人要求能證明事故原因、性質、責任劃分和損失確定等的各種必要單證。
第二十二條 被保險人索賠時不得有隱瞞事實、偽造單證、制造假案等欺詐行為。
第二十三條 投保人、被保險人不履行本條款第十七條至第二十二條規定的義務,保險人有權拒絕賠償或自書面通知之日起解除保險合同;已賠償的,保險人有權追回已付保險賠款。投保人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的,保險人對保險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責任,但可以退還保險費。
保險人義務
第二十四條 在本保險有效期內,保險人要求終止保險合同的,應當提前15天通知投保人。
第二十五條 保險人收到被保險人的賠償請求后,應及時作出核定,并將核定結果通知被保險人;對屬于保險責任的,在與被保險人達成有關賠償的協議后10天內,履行賠償義務。本保險對保險金額及賠償期限有約定的,保險人應該依照本保險的約定,履行賠償義務。
第二十六條 保險人收到被保險人的賠償請求后,對不屬于保險責任的,應當向被保險人發出拒絕賠償的通知書。
第二十七條 保險人自收到賠償的請求和有關證明、資料之日起60天內,對其賠償的數額不能確定的,應當根據已有證明和資料可以確定的最低數額先予支付;保險人最終確定賠償的數額后,應當支付相應的差額。
第二十八條 保險人對在辦理保險業務中知道的投保人、被保險人的業務和財產情況和個人隱私,負有保密的義務。
第二十九條 保險人不履行本條款第二十四條至第二十八條規定的義務,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有權追究保險人的法律責任。
違約責任
第三十條 保險人、投保人(被保險人)應嚴格依照本合同的約定及相關法律的規定履行義務,否則,須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及相關法律的規定向對方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爭議處理及訴訟管轄
第三十一條 因履行保險合同發生的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經協商一致后提交當事人約定的仲裁機構按其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性的,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
第三十二條 當事人一方或雙方不愿或不能就仲裁達成一致,任何一方均可向被告所在地法院提起訴訟。
無賠款優待
第三十三條 保險車輛在上一年保險期限內無賠款,在本公司續保時可享受無賠款減收保險費優待,具體優待比例按監管機構批準的標準執行。被保險人投保車輛在一輛以上的,無賠款優待分別按車輛計算。上年度投保的任一險別發生賠款,續保時均不能享受無賠款優待。不續保者不享受無賠款優待。
上年度無賠款的保險車輛,如果續保的險種與上年度不完全相同,無賠款優待則以險種相同的部分為計算基礎;如果續保的險種與上年度相同,但保險金額不同,無賠款優待則以本年度保險金額對應的應交保險費為計算基礎。
其他事項
第三十四條 在本保險有效期內,投保人要求變更合同內容時,應向保險人書面申請辦理批改。
第三十五條 投保人在保險責任開始前,要求解除合同的,應當向保險人支付保險費金額3%的退保手續費,保險人退還保險費。投保人在保險責任開始后,要求解除合同的,保險人可以收取自保險責任開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間的保險費,剩余部分退還投保人。
保險條款術語定義
第三十六條 本保險中的有關術語定義如下:
(一)保險人:指與投保人訂立本保險,并承擔賠償保險金責任的保險公司,本保險中是指太平保險有限公司。
(二)投保人:指與保險人訂立本保險,并按照本保險負有支付保險費義務的人,本保險中是指投保單上載明的人。
(三)被保險人:是指其財產受本保險保障,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本保險中是指保險單上載明的人。
(四)保險合同:是指投保人與保險人約定保險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
(五)保險車輛:是指保險保障的對象,本保險中是指太平保險有限公司《機動車輛保險單》載明的車輛。
(六)合格駕駛員:是指駕駛員必須持有有效駕駛證;并且所駕車輛與駕駛證規定的準駕車型相符;駕駛出租汽車或營業性客車的駕駛員還必須具備交通管理部門核發的許可證書或其他必備證書,否則仍認定為不合格。
(七)保險車輛使用過程:是指保險車輛作為一種工具被使用的整個過程,包括行駛和停放。
(八)自然災害:是指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壞力強大的自然現象。
(九)意外事故:是指不可預料的以及被保險人無法控制并造成物質損失或人員傷亡的突發性事件。
(十)施救措施:是指發生保險事故時,為減少和避免保險車輛的損失所施行的搶救措施。
(十一)保護措施:是指保險事故發生后,為防止保險車輛損失擴大和加重所施行的行為。
(十二)合理費用:是指保護、施救行為支出的費用是直接的、必要的,并符合國家有關政策規定。
(十三)第三者:是指除被保險人與保險人之外的、因保險車輛的意外事故致使保險車輛下的人員或財產遭受損害的受害方。
(十四)保險車輛肇事逃逸:是指保險車輛肇事后,為了逃避法律制裁,駕駛員駕駛保險車輛逃離肇事現場的行為;但駕駛員為了逃避對其本人的人身侵害,逃離現場并于事故發生后立即在最近的報案點報案,且最長時間不超過四小時的主動報案者,不在此列。保險車輛肇事逃逸需經公安部門認定。
(十五)保險公估人:是指經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設立的,接受保險當事人委托,專門從事保險標的的評估、勘驗、鑒定、估損、理算等業務的單位。
(十六)變更用途:是指在本保險有效期內,保險車輛改變使用性質或改裝變型。
(十七)增加危險程度:指訂立合同時由于未曾預見或未曾估計可能增加的危險程度,直接影響到保險人在承保當時決定是否加收保險費和接受承保。
(十八)單方肇事事故:是指不涉及與第三方有關的損害賠償事故,但不包括自然災害引起的事故。
(十九)短期月保費:保險人依照年保險費推算出來的每月保險費。
第二部分 附加險
在投保了第三者責任險的基礎上方可投保附加險。附加險條款與第三者責任險條款相抵觸之處,以附加險條款為準,未盡之處,以第三者責任險條款為準。
車上人員責任險條款
第一條 保險責任
被保險人及其允許的合格駕駛員在使用保險車輛過程中,發生意外事故,致使保險車輛車上人員的人身傷亡,依法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以及被保險人為減少損失而支付的必要合理的施救、保護費用,保險人在保險單所載明的該保險賠償限額內計算賠償。
第二條 責任免除
由于以下原因引起的損失,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一)違章搭乘人員;
(二)由于駕駛員的故意行為、緊急剎車所致的人身傷亡;
(三)本車上的人員因疾病、分娩、自殘、毆斗、自殺、犯罪行為所致的人身傷亡以及車上人員在車下時所致的人身傷亡;
(四)其他不屬于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和費用。
第三條 賠償限額
車上人員每人的最高賠償限額由投保人和保險人在投保時協商確定,投保座位數以保險車輛的核定載客數為限。
第四條 賠償處理
(一)車上傷亡人員按《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規定的賠償范圍、項目和標準以及保險合同的規定計算賠償,但每人最高賠償金額不超過保險單載明的本保險每座賠償限額,最高賠償人數以投保座位數為限。
(二)每次賠償均實行相應的免賠率,免賠率及辦法與第三者責任險第十六條相同。
承運貨物責任險條款
第一條 保險責任
被保險人及其允許的合格駕駛員在使用保險車輛的過程中,發生意外事故,致使保險車輛上所載貨物遭受直接損毀,依法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以及被保險人為減少損失而支付的必要合理的施救、保護費用,保險人在保險單所載明的該保險賠償限額內計算賠償。
第二條 責任免除
由于以下原因引起的損失,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一)貨物遭哄搶、自然損耗、本身缺陷、短少、死亡、腐爛、變質;
(二)違法載運或因包裝、緊固不善、裝載、遮蓋不當造成的貨物損失;
(三)車上人員攜帶的私人物品、違章所載貨物;
(四)由于駕駛員的故意行為、緊急剎車;
(五)本車上的人員因疾病、分娩、自殘、毆斗、自殺、犯罪行為所致的貨物損失;
(六)其他不屬于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和費用。
第三條 賠償限額
本保險的賠償限額由投保人和保險人在投保時協商確定。
第四條 賠償處理
(一)承運的貨物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保險人按起運地價格在賠償限額內負責賠償;
(二)每次賠償均實行相應的免賠率,免賠率及辦法與第三者責任險第十六條相同。
無過失責任險條款
第一條 保險責任
投保了本保險的機動車輛在使用過程中,因與非機動車輛、行人發生交通事故,造成對方人員傷亡和財產的直接損毀,保險車輛一方無過失,且被保險人拒絕賠償未果,對被保險人已經支付給對方而無法追回的費用,保險人按《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和出險當地的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規定標準在保險單所載明的本保險賠償限額內計算賠償。
第二條 賠償處理
本保險每次賠償均實行20%的絕對免賠率。
車載貨物掉落責任險條款
第一條 保險責任
投保了本保險的機動車輛在使用過程中,所載貨物從車上掉下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傷亡或財產的直接損毀,依法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保險人在保險單所載明的本保險賠償限額內計算賠償。
第二條 責任免除
(一)被保險人及其家庭成員的人員傷亡、財產損失;
(二)駕駛員故意行為或車上所載氣體、液體泄漏所造成的損失;
(三)其他不屬于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和費用。
第三條 賠償限額
車載貨物掉落責任每次事故的賠償限額由投保人與保險人在投保時協商確定。
第四條 賠償處理
本保險每次賠償均實行20%的絕對免賠率。
不計免賠特約險條款
第一條 保險責任
辦理了本項特約保險的機動車輛發生保險事故造成賠償,對其在符合賠償規定的金額內按第三者責任險條款規定計算的免賠金額,保險人負責賠償。
第二條 責任免除
對于各附加險項下規定的免賠金額,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精神損害賠償責任險條款
第一條 保險責任
投保了本保險的機動車輛在使用過程中,因發生交通事故致使第三者人員的傷殘或本車上人員的傷殘,受害當事人據此提出的精神損害賠償,依法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保險人在保險單載明的賠償限額內計算賠償。
第二條 責任免除
有以下情形或損失之一者,保險人不承擔精神損害賠償責任:
(一) 非被保險人允許的駕駛員駕駛保險車輛;
(二) 駕駛員在交通事故中無過錯,受害當事人提出的賠償;
(三) 保險車輛未與第三者發生直接碰撞事故,僅由驚恐引起,造成第三者人員或本車上人員傷殘;
(四) 因疾病、自然分娩、自殘、毆斗、自殺、犯罪行為所致的人身傷殘所引起;
(五) 違章超載;
(六) 駕駛員的故意行為;
(七) 被保險人本人及其家庭成員遭受的精神損害;
(八) 其他不屬于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和費用。
第三條 賠償限額
交通事故精神損害最高賠償限額由投保人和保險人在投保時協商確定。每人每次最高賠償限額為2萬元,累計全年最高賠償限額為20萬元。
第四條 賠償處理
(一)依據人民法院對交通事故責任人應承擔的精神損害賠償的判決在保險單所載明的賠償限額內負責賠償。
(二)單獨投保第三者責任險的基礎上投保本附加險時,保險人只負責對第三者人員的精神損害賠償;同時投保第三者責任險和車上責任險的基礎上投保本附加險時,保險人負責對第三者人員及車上人員的精神損害賠償。
油污清理費用險條款
第一條 保險責任
保險車輛發生意外事故,致使車輛油箱泄漏,造成第三者財產的污染,依法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清理費用,保險人在保險單載明的賠償限額內計算賠償。
第二條 責任免除
下列損失,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一)保險車輛所載貨物或車輛油料泄漏導致人員的中毒、傷亡;
(二)他人哄搶,犯罪行為所致的泄漏污染;
(三)被保險人或其駕駛員的故意行為;
(四)其他不屬于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和費用。
第三條 賠償限額
本保險每次事故最高賠償限額2萬元。
第四條 賠償處理
被保險人索賠時應提供:公安交通部門或交通行政管理部門的事故證明、事故現場記錄、車輛或第三者受損財物清理費用的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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